Page 1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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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與原住民或原住民族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判決並不多,最後篩選經
果,主要可歸類為土地與自然資源之利用、土地權利之登記、居住權與
文化權和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等四大類的爭議案件。但是嚴格來說,其中
在土地權利登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資格之爭議尚涉及原住民身分的
爭議。
從判決的評析中可歸納出目法院的見解與原住民的權利有下面三種
衝突:
一、是土地登記與原住民族文化權和生存權之衝突。例如超限利用涉
及原住民生存權及泰雅族長期休耕文化並不被法院所採認,而否
定原住民有完整之土地的使用或登記的權利。
二 災後重建之土地徵收與原基法之知情同意權的衝突。依重建條例
規定,從事土地徵收安置災民時,不須依原基法獲得原住民族土
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法院見解,認為該法亦未規定應取得何種形式
之同意或參與,若採其他如說明會、協調會或座談會等形式並不
違反原基法精神。
三、是促進原住民就業之平權措施與企業財產權的衝突。釋字 719 號
解釋肯認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之廠商,未無違背憲法第 7 條平等原
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
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這些爭議除了有原基法立之相關配套立法和行政解釋法規不足的問
題外,也包含法院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之認識和重視程度不足的問題,例
如賽克得克族之長期休耕文化未能被充分審酌情形;或者是山坡地超限
利用限制制度涉及原住民耕作習慣和生存權的保障的問題,法院是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