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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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其製腦d為期三年f                         「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
                                                           業取締(管理)規則」
                                                           第一、二條
                                                           第一條 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
                                                           的地契時,該地作為官有地。
                        日本樟腦業者進入南庄                         第二條 臺灣交接以前,除了
                                                           擁有清廷的執照者以外,民
                                                           人一概不准採伐官有地之樹
                             日本統治初期d日阿拐e                   木及開墾官地;在臺灣交接
                                                           以前,未領有清廷的執照者,
                        張有淮e絲大尾等賽夏族傳                       不准熬製樟腦。

                        統領袖獲准以˜民木™的名
                        義繼續製腦d其事業與利益得以暫時維持d但實際上

                        是與日本業者合作d如 1896 年坂本格等人和擁有大片




























                        〈日阿拐樟栳製造事務契約〉,日阿拐與坂本格等三人簽訂的合約。(授權人: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 (CC BY 3.0
                        TW +)。 來 源:https://cmsdb.culture.tw/object/EB2D38F2-C35A-4AC8-B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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