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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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其製腦d為期三年f 「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
業取締(管理)規則」
第一、二條
第一條 無官方證據及山林原野
的地契時,該地作為官有地。
日本樟腦業者進入南庄 第二條 臺灣交接以前,除了
擁有清廷的執照者以外,民
人一概不准採伐官有地之樹
日本統治初期d日阿拐e 木及開墾官地;在臺灣交接
以前,未領有清廷的執照者,
張有淮e絲大尾等賽夏族傳 不准熬製樟腦。
統領袖獲准以民木的名
義繼續製腦d其事業與利益得以暫時維持d但實際上
是與日本業者合作d如 1896 年坂本格等人和擁有大片
〈日阿拐樟栳製造事務契約〉,日阿拐與坂本格等三人簽訂的合約。(授權人: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 (CC BY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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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DA8C45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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