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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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原住民族失業者






























                    1.本表母體數為加權推估後四季調查之平均值;樣本人數為四季調查之總和。

                    2.統計表皆是15歲以上原住民族的資料。


                    3.表內人數,因加權後四捨五入的關係,有些細項人數相加不等於總計。

                    4.每一橫行的百分比加總應該等於100.00,有些不等於100.00是因四捨五入的關係。


                     "-"表示交叉格無資料,"0.00"表示百分比小於0.005,"0"表示人數小於0.5。


                    5.統計區域:
                              北部地區:含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
                              中部地區: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部地區:含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部地區:含臺東縣、花蓮縣

                    6.北部地區平地原住民族及東部地區非原住民族地區因調查樣本數較少,相關百分比或
                    平均值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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