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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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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介紹

在國際法中,將原住民族當作一項獨特議題的相關論述,本書正是力圖去確認這些論述的輪廓與內容。本書的焦點在於國際體系內有關被認定為「原住民族」—一般理解這些群體是原來居住或長期居住者,但現在土地被外來者控制的後代—這些群體的相關趨勢,同時也在於提供一個理解和評估這些趨勢的基本規範架構。第二版依舊延續第一版的中心論點:國際法。雖然曾經是殖民主義的工具,已經發展成支持世界各地原住民族面對與其明顯不同的群體佔領他們世居或傳統領域時,為了生存和繁衍所付出的努力。國際法中的此項運動現在雖然是勉強和未全的,並且未符原住民族熱切滿盈的期望,然而它卻是與過去企圖去廢除或壓抑原住民族認同的合法政權形成明顯的對比,此點也是本書中試圖呈現的。關於原住民族的當代國際建制在這裡是被認定為形成自國際法中的人權議題內,而這個人權議題是與聯合國憲章一起被制定,同時,它也使得國際法漸褪國家中心取向的型態。第二版內容包括國際法中人權議題的發展態勢,而這些國際法的人權議題是自1996 年第一版出版時就已經發生。本書並不需要瞭解所有相關的發展,而是寧願努力去提供最新的國際法中有關原住民族權利和狀態的整體圖像。第一版中大體上確認了規範化和制度化的趨勢,包括最有意義的發展情況,諸如聯合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建立;幾項聯合國條約監測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等等機構的決定;以及圍繞著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對於原住民族權利接連明確地發表宣言的努力之相關討論。


【目次】

14 導論

PART.1
第一部分
發展的歷程

第一章 歷史的經緯
23 早期自然學派架構
27 早期現代國家系統和國際法
34 實證主義者的國際法
40 託管學說和它的「文明化」任務

第二章 近代人權時代的發展
55 當代國際法制體系
59 現代人權架構中的初始模型
62 當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
63 1989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169 號公約
66 嶄新與突現的國際習慣法

PART.2
第二部分
當代國際規範基準

第三章 民族自決:基礎性原則
93 民族自決的特徵與範圍
94 「民族」(Peoples)一詞的意涵
98 民族自決的要旨
99 實質面向
101 救濟面向
104 民族自決與當代原住民族的國際實踐

第四章 闡釋民族自決原理的規範基準
119 無歧視主義
121 文化完整性
131 土地與自然資源
138 社會福利與發展
140 自治:自主與參與
141 自主
143 參與∕諮詢

第五章 國家實踐國際規範基準的責任義務
170 朝向談判協議與尊重歷史條約
173 國家機制
174 行政活動
176 立法活動與憲法改革
178 司法程序

PART.3
第三部分
規範實踐與國際程序

第六章 國際監測程序
199 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創立
200 聯合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的發展檢視
202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其附屬委員會,與其特別報告員之監測
205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考核監測
207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之考核監測機制
211 美洲人權委員會之國家報告

第七章 國際申訴程序
224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之關連性申訴程序
228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任擇性議定書轄下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與個人申訴
234 美洲國家組織系統中的申訴程序
235 訴願至美洲人權委員會
241 美洲人權法院之爭訟裁判:阿沃斯汀尼(Awas Tingni)案例
260 結論

附錄APPENDICES

263 資料選輯
263 維護西半球原住民族國家與人民原則宣言草案
265 原住民權利原則宣言
267 原住民族權利原則宣言
268 聖荷西宣言
270 國際勞工組織(第169 號)關於獨立國家境內原住民和部族人民公約
281 21 世紀議程:第26 章
284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292 提供原住民族有效保障國際行動要求之決議
294 美洲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
303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關於原住民族之第23 號一般建議

304 主要國際檔目錄一覽
311 判例目錄一覽
316 參考書目
326 作者/譯者簡介


【主任委員序】

  依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全球超過九十個國家計有共約四億七千萬的原住民族人口,僅占世界總人口的六%,我們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卻跨越地表四分之一的面積並且肩負著地球八十% 生物多樣性的維護與存續。過去我們世代的祖先,與自然、與土地、與傳統共生,有自己的社會結構、有自己的文化體制。然而,16 世紀開始,殖民主義帝國擴張,堅信西方的文明規範價值優於與其不同生活方式的原住民族部落,也帶來全球原住民族的浩劫,此時,殖民國家在國際法的建構中,否定了原住民族的主權地位與權利。二次大戰後,聯合國成立,並於1948 年宣布《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則揭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強調自由權與平等權,人權宣言成為爾後原住民族在國際法體系爭取權利的重要基石。
  臺灣原住民族的權利運動及國內法制的發展,事實上也深受國際人權及國際法演進的影響,1982 年,聯合國成立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Indigenous Populations, WGIP),負責草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Peoples, UNDRIP;以下簡稱原權宣言),而當時臺灣社會正凝聚一股力量,在1983 年,由我本人以及幾位原住民族知識分子,開始了數十年來爭取原住民族權利的奮鬥,此間,我們成立原運團體,發動多場街頭抗爭運動,爭取原住民族正名、自治及土地等權利,並在1988年,正式發表〈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雖然在當時並未獲得社會廣泛的關注,但對此後的原住民族運動具有引導性的作用,也呼應了國際人權暨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潮流。1991 年,為使國內原住民族的艱難現況發聲國際,並參考其他國家可行的策略與作法,我與原運夥伴拉娃告牧師第一次前往聯合國,在日內瓦舉辦的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會議,並於會中發表〈臺灣原住民族人權書面報告〉,在與各國原住民族代表交流的過程中,我們更加清楚原住民族一詞被賦予的重要意義。此後每年我們都積極參與聯合國會議,接軌國際權利的發展,並企圖將相關權利與規則國內法化,這也影響了後續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建構。
  1994 年《原權宣言》草案初步獲得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參與成員的共識與贊成,同年,我國第三次修憲,政府終於回應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訴求,將沿用四十多年的山胞正名為「原住民」,1997 年第四次修憲,再將具有集體權概念的原住民族納入憲法,正式承認原住民的「民族」地位。其後,聯合國終於在2000 年成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作為一個永久性且組織位階較高的國際原住民族常設論壇組織,然而當時的《原權宣言》草案並未立即獲得各國的共識與支持。
  我國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組織及其他非政府組織,則奠基於過去參與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及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經驗,將《原權宣言》草案的精神引入臺灣,在當時政府及社會的支持下,本會研擬《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共三十五條,具體落實《原權宣言》內有關平等、自決、生存、文化語言、教育、媒體、工作、決策參與、經濟、社福、土地及資源等權利,在2005 年即公布施行,早於2007 年在聯合國通過的《原權宣言》,是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重大里程碑,可見臺灣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腳步,即使放眼世界,也絲毫不會遜色。
  《原權宣言》對各國來說雖不具強制性,但具高度規範性的原則與價值,讓國際社會認知原住民族權利是國際人權體系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反映了國際法體系結構的變遷,由傳統國家主義為中心的視野,轉為關懷全球原住民族議題及權利保障的架構與建立。我認為,國際秩序固然隨著世代而更迭,國際法體系的變遷實則牽動全球原住民族乃至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這也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再版《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此書的原因,期盼藉由本書,回顧過去人權的發展以及國際體系中原住民族權利的建構,並展望未來我們對於國際法規範的實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 拔路兒 Icyang‧Par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