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核廢料蘭嶼貯存場設置真相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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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



                          列席說明。


                   六、  本小組為執行任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文書或檔案。



                   七、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


                   八、  本小組下設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辦理資料文書處理、資訊蒐集



                          彙整及相關調查事項,並撰擬調查報告初稿,提交本小組會議討


                          論。



                   九、  調查報告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公布,委員不得


                          逕行對外公布。



                          本小組委員對前項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者,由本小組


                          一併公布之。


                   十、        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  本小組於調查報告公布後解散。



                   十二、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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