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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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GENOUS 國際法中的原住民族
PEOPLES 主任委員序
I N IN T ER N A TI O NA L LA W
主任委員序
依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全球超過九十個 擬《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UN 1994 年《原權宣言》草案初步獲得 土地及資源等權利,在 2005 年即公布
國家計有共約四億七千萬的原住民族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參與成員的共識與 施行,早於 2007 年在聯合國通過的《原
人口,僅占世界總人口的六 %,我們 Peoples, UNDRIP;以下簡稱原權宣言), 贊成,同年,我國第三次修憲,政府 權宣言》,是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
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卻跨越地表四分 而當時臺灣社會正凝聚一股力量,在 終於回應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訴求,將沿 重大里程碑,可見臺灣原住民族權利發
之一的面積並且肩負著地球八十 % 生 1983 年,由我本人以及幾位原住民族知 用四十多年的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展的腳步,即使放眼世界,也絲毫不會
物多樣性的維護與存續。過去我們世代 識分子,開始了數十年來爭取原住民族 1997 年第四次修憲,再將具有集體權概 遜色。
的祖先,與自然、與土地、與傳統共 權利的奮鬥,此間,我們成立原運團體, 念的原住民族納入憲法,正式承認原住
生,有自己的社會結構、有自己的文化 發動多場街頭抗爭運動,爭取原住民族 民的「民族」地位。其後,聯合國終於 《原權宣言》對各國來說雖不具強制
體制。然而,16 世紀開始,殖民主義 正名、自治及土地等權利,並在 1988 在 2000 年成立「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 性,但具高度規範性的原則與價值,讓
帝國擴張,堅信西方的文明規範價值優 年,正式發表〈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 壇」,作為一個永久性且組織位階較高 國際社會認知原住民族權利是國際人權
於與其不同生活方式的原住民族部落, 言〉,雖然在當時並未獲得社會廣泛的 的國際原住民族常設論壇組織,然而當 體系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並反映了國
也帶來全球原住民族的浩劫,此時,殖 關注,但對此後的原住民族運動具有引 時的《原權宣言》草案並未立即獲得各 際法體系結構的變遷,由傳統國家主義
民國家在國際法的建構中,否定了原住 導性的作用,也呼應了國際人權暨保障 國的共識與支持。 為中心的視野,轉為關懷全球原住民族
民族的主權地位與權利。二次大戰後, 原住民族權利的潮流。1991 年,為使國 議題及權利保障的架構與建立。我認
聯合國成立,並於 1948 年宣布《世界 內原住民族的艱難現況發聲國際,並參 我國原住民族權利運動組織及其他非 為,國際秩序固然隨著世代而更迭,國
人權宣言》,第一條則揭示「人人生而 考其他國家可行的策略與作法,我與原 政府組織,則奠基於過去參與原住民人 際法體系的變遷實則牽動全球原住民族
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強 運夥伴拉娃告牧師第一次前往聯合國, 口工作小組及原住民族議題常設論壇的 乃至我國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這也是
調自由權與平等權,人權宣言成為爾後 在日內瓦舉辦的原住民人口工作小組會 經驗,將《原權宣言》草案的精神引入 原住民族委員會再版《國際法中的原住
原住民族在國際法體系爭取權利的重 議,並於會中發表〈臺灣原住民族人權 臺灣,在當時政府及社會的支持下,本 民族》此書的原因,期盼藉由本書,回
要基石。 書面報告〉,在與各國原住民族代表交 會研擬《原住民族基本法》,全文共 顧過去人權的發展以及國際體系中原住
流的過程中,我們更加清楚原住民族一 三十五條,具體落實《原權宣言》內有 民族權利的建構,並展望未來我們對於
臺灣原住民族的權利運動及國內法制的 詞被賦予的重要意義。此後每年我們都 關平等、自決、生存、文化語言、教育、 國際法規範的實踐。
發展,事實上也深受國際人權及國際法 積極參與聯合國會議,接軌國際權利的 媒體、工作、決策參與、經濟、社福、
演進的影響,1982 年,聯合國成立原 發展,並企圖將相關權利與規則國內法
住民人口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化,這也影響了後續我國《原住民族基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Indigenous Populations, WGIP),負責草 本法》的建構。 夷將 ‧ 拔路兒 Icyang‧Pa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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