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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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致詞





                                                         鐘興華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委託國立大學國立臺北大學於 103 年 8 月 23、24 日,假國立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第五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法律學界及司法界人士、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及青年學子參與研討會,
                   期待透過此一研討會作為論述、討論之平台,尋求兩種規範價值體系的調適,進而使原住民族傳
                   統習慣納入國家法制,達到保障原住民基於傳統習慣規範所享權利之目標。
                       近年來,由於原住民族對自身權利的爭取,雖未能通盤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現行法制,

                   但許多法律規定已將原住民族文化、生活慣俗、傳統、習俗、價值、祭儀等,作為原住民族權利
                   之內涵或要件,或直接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從原住民族的相關判決中,可以發現原住民族傳統
                   習慣相關議題之觸法出現頻繁,其中原住民族特殊的犯罪樣態大多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此乃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中的狩獵、採集等生活方式有
                   關,可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習慣與強勢法律規範仍存有相當大的衝突。在過去四屆研討會有關
                   刑事判決實務的討論中,我們看見了原住民被告的行為是如何受到傳統文化之影響與制約,卻又
                   不見容於臺灣的主流法律價值觀,尤其是持有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在森林中採集森林產物
                   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之行為。原住民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張的文化抗辯,屢屢受到否定,否

                   定的方式不一定是直截了當地否認原住民傳統文化慣習,而是將主流價值觀包裝成法律的語言,
                   藉由法律解釋學,以「就法論法」的高姿態,讓原住民傳統文化慣習一再退讓。
                       近年來原住民族狩獵權意識逐漸抬頭,且原鄉居民也常有因狩獵或持有獵槍、子彈等情狀涉
                   入司法案件,再查最高法院刑事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無罪,

                   其裁判書內容略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上開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函釋及依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三項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
                   慣專供捕獵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逾越法律之授權,法院自不受其拘

                   束。......」,業已表示該內政部函示認其違法不採認外,於其判決理由論述中處處可見對於原住民
                   族狩獵權之肯認,對原鄉多年所期待之狩獵權保障不啻為一大鼓勵。是以,本屆研討會指定「原
                   住民族狩獵權-原住民自製獵槍與現行法規衝突」作為 1 項主題。彰顯司法對於多元文化與價值

                   觀的尊重,並落實司法為民之改革理念,冀使原住民族的司法受益權獲得更充分的保障。
                       為了讓法律學界、實務界及社會大眾更為瞭解憲法保障多元文化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之
                   司法權的確立及內涵,本會有必要繼續舉辦「第 5 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
                   依歷屆辦理經驗,除了廣邀法律學界及司法實務界專業人士參與外,本屆更擴大邀請警察及森林
                   管理實務界人員參與,以建立瞭解、溝通之平台,期待透過此一研討會之賡續辦理,尋求兩種規

                   範價值體系的調適,進而使原住民族傳統習慣在實體法及程序法之層面均能納入國家法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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