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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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民住民物權
民法物權編於98年1月12日修正,第757條規
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增訂「習慣物權」概念,放寬傳統「物權法
定主義」中之「類型強制」與「內容固定」
原則。
習慣物權概念
現行《民法》第757條於98年1月12日修正之
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
設。」
修正理由說明:「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
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權
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然為免過於僵化,妨
礙社會之發展,若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
自應許習慣予以填補,故習慣形成之新物權,若
明確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趣,能依
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律應予承認,以
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習慣法與習慣之關係
民法物權篇所稱創設物權之習慣,是否係指習慣法?
又是否所有於地方上已慣行之習慣,均得成為本
條所指之「習慣」?
在學理及司法實務運作中,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的
地位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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