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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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時之積極要件





                                     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登記為智慧創作:
                                    一、應足以表現出該原住民族之個性特徵,即應與該原
                                     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化、社會特質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
                                     性,而足以代表其民族特性。
                                    二、應具有代代相傳之歷史性。
                                    三、應有客觀之表達形式。









                                                認定時之消極要件



                                   下列各款不得為智慧創作之標的:
                                  一、標語或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簿冊或時曆。
                                  二、智慧創作之構想、概念、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
                                    法、原理、發現。
                                  三、其內容含有非原住民族或部落外之其他民族、族群或
                                    他人之創作成分者。
                                  四、屬於共同智慧創作,而僅由部分原住民族或部落申請
                                    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物權之變動(得喪變更)



                                    原住民身分認定─權利人、繼承人等問題
                                    原住民保留地上權利之取得
                                    原住民族保留地相關權利之特殊性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耕作權、地上權、無償
                                     使用權、交換使用權等權利的權利人限於原住民,
                                     採伐權也是。這些規定的用意即是希望保留地繼
                                     續為原住民所利用,也因此成為民法、姓名條例
                                     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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