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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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原住民族相關法體系之建構
蔡 明 誠
2010.11.14
原 住 民 族 傳 統 習 慣 與 國 家 法 制 研 討 會
原住民族相關法體系
所謂原住民族法,學理上其非屬法體系所稱之法領域
(Rechtsgebiet im rechtssystematischen Sinne),而是從
實用性觀點,組合來自不同法領域,即從實體法出發,例
如憲法(如自由及基本權利)、行政法)、民事法(侵權行
為、民事權利及身分關係等)等。
客觀意義之權利與主觀意義之法
借用德國法概念,「法權」(Recht)具有兩種意義,即
「主觀法」(Das subjektive Recht)(即指「權利」) 與
「客觀權利」(Das objektive Recht)(即指「法」)。
┌─有:歸屬主體、權利內容、限制
│
└─用:自己利用、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
原住民族相關法體系
隨著各種不同法律議題呈現出不同之表現形式,自無
法期盼制定「原住民族法之單一法」,規範所有原住
民族之原則及問題。從原住民族法之法源而言,現階
段亟待建立一套完善之現代「分散式原住民族法」,
並各單行之原住民族法間又不失其體系之關聯及諧和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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