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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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主委提到像基本法,這是民國94年訂定的,基本法可能已經把憲法跟原住民
               的法律關係做了聯結,但是我們相信說這大概也只是在這整個體系當中的一小塊而已,

               而我今天的報告企圖心稍微高一點,是探討這個整個系統要如何建立的議題。除此之
               外,成文法(也就是國家法)還有相關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條例、身份法、教育法、文
               化基金會設置條例、工作權保障、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問題、園區的相關管理、民族的
               認定、相關基金的獎勵辦法、保留地的問題、溫泉的保護,像這類法規性的命令相當多。

               你會發現,其實原住民族委員會不管在工作權保障或相關的權益推動、獎勵都己經有在
               做,這基本上是要肯定的。但是我這邊要提的是,這些是比較末端的獎勵,以原住民族
               委員會的高度應該再更拉高,建構它基本權利本質的體系,這是我本來的想法,不然你
               可以看出來,它訂的大概都是比較屬於底下的、比較授權命令式的法規命令,或屬於一
               般的行政規則。


                     當然還有一塊是比較沒有辦法找到資料,就是規範跟道德自侓的部分,我覺得有
               時候在原住民部落裡面,像最近有人講說頭目是不好的用語,事實上我覺得還好,也就
               是說其實這裡面有它形成其固有道德倫理和習俗的規範,像這些東西其實也不是習慣

               法,可能是那個族或部落裡面倫理道德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地方也可以來做一些思考。
               這個思考可以有兩面,一個是道德倫理內化成國家法,像某些道德倫理是公序良俗,可
               能會內化成習慣法,過去好的東西再繼續它延續,那不好的東西當然就慢慢把它揚棄。

               簡單來說,整個的原住民相關權益的法律,應該讓它有國家法的層面、有習慣法的層面、
               有倫理道德或習俗文化的層面,這樣才能建構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可以處理來自可能
               是原住民部落或原住民跟原住民之間的相關法律議題或是行為上所產生的糾紛。

                     如果我知道有那麼多原住民的長官我就不會寫這一張ppt,但我還是講一下。我們

               都知道原住民族委員會有佷多處跟單位,但是可以發現我們現在原住民的法規裡面,編
               排上其實應該換一個角度,在希望不增加同仁的負擔的情況之下,用憲法條約這樣的位
               階去做一個的編排,甚至比較沒有多那麼資料時,也可以聯結到其他地方,我覺得這樣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網頁會更加精彩豐富。這地方我比較訝異的事情就是在土地管理處這

               邊,好像沒有找到相關法律位階,有可能是已經用土地法或其他法規。我們一直在追求
               土地,有許多還我土地的運動,但其實在土地法這個位階裡面,不管是在原住民權裡面
               的原生權,或是所謂的次原生權,基本上學者在討論的時候,土地的權利就Title這個部
               分,for Land Right是相當重要的,反而這一塊,我們可能都沒有處理。或許是因為它被

               限制住了,比如像現在所謂的自然資源,相關法規一直都沒辦法推動,可能有其他的因
               素在裡面,但是好像這一塊又沒有特別法律位階的思考。另外可以思考福利的部分,應
               該做了蠻多,比如獎勵考國家考試、公費留考或其他相關的補助,其實是推了蠻多的,
               但是整體來看這些單位的法規,有的蠻完整,有的可能不完整,可以看出來在整個體系
               的表列資料上還有一些可以思考。


                     我今天作這個報告主要是說,我們有些東西,比方說觀念已經在動了,相對的法
               制的建制或習慣法建制可以慢慢的跟著進來,我想主要的用意就在這邊。另外一個就是
               我剛剛有提到,客觀的權益就是法,主觀的法就是權益,這是從德國法治上面的概念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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