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1
孫主委、還有各位與會的各位關心原住民議題的先進朋友大家早安。首先非常謝謝
東華大學原住民學院施院長還有同仁的邀請,還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孫主委及其同仁的邀
請,有機會來這邊跟各位作一個簡單的報告。其實我今天會選這個題目,也想了蠻久了,
今天主要是在談所謂國家法跟習慣法,那會想到這個議題有兩個原因,一個是,非常感
謝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信賴跟委託,我跟東華大學的蔡志偉教授在做原住民相關習慣如何
跟民法作一個互相的呼應或是接軌,那大概有這樣的議題的思考;另外一個是其實過去
我也作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法規會委員蠻久的,一直在觀察一件事情是說,當然這個不是
在批判,好像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法規,都比較傾向是以各部會作編排,當然外面有一些
聲音是有個別的談到土地、談到自治權、談到基本權,其實好像都個別在回應。我今天
是要提出來,或許我們可以再換一個的角度,以後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網頁裡面,剛好
主委在這邊,我們或許除了各單位的法規的編列之外,可以比較有體系的作一個體系上
的建構,所以今天藉著這個機會,跟各位作一個簡單的一個說明和報告。
其實我們在講原住民的法律,當然我一直在想一個問題就說,其實原住民法律的
意義,它可能沒辦法完全以現在的法律實體法作歸納,但是我們在出發的時候,還是不
得不這樣,因為確實它有兩個層面的問題,一個是國家法的體系,一個是習慣法的體系。
我們就借用一下在國外的一些看法來看,其實在講「法律」這個概念裡面有兩個,一個
是我們自然一個主觀的法律,就是你要保護原住民的權利,這個是權利的概念,一個是
權利客觀化以後,它變成了是一個法規範的概念。原住民的議題比較特殊的是什麼,是
因為它長期來思考的就是「有」問題,就是說像土地該要歸給誰,那這個部落它應該享
有多少權利,如何來行使這個權利。
當然另外一個問題就是說,可能現在沒辦法主張權利,但是我可能會在這地方耕
作,加以使用這塊土地,所以其實就有兩個問題會交錯在那邊。最近我們這個土地的歸
屬問題,一直,當然現在都很多的爭議在裡面,當然現在比較有自治法或自治區,那可
能國家跟部落,或部落之間,它有作一個協商的話,當然它就建構一些有的概念,以及
如何建立一個體系。第二層次才會講說,誰才可以享有,我舉一個例子,比如說:是不
是要有原住民身分的人,屬於這個部落的人才可以,那就變成一個community的觀念,
就是一個社區的觀念,還是我離開這個地區,因為我們都知道,全臺灣裡面,不是每個
地區都是可以規劃為原住民的一個地區或部落,那我離開那個地方,可能住在台北,算
不算。
我們從生物法上來看,我還是有原住民的身分,但是我可能就沒辦法去對應享有
那塊土地或相關的意義,有可能,但可能沒辦法去後面擔水來喝或去那邊砍柴,或可能
去做一些森林相關的狩獵啦捕魚的活動。所以其實我們在講權益的時候的內涵,應該有
各種的觀念、方向、還有可能的限制在裡面,所以簡單講,我們要建構整個原住民體系
的話,可能會有這些問題存在。當然,今天有些議題也會談到憲法的或行政法的,可能
還有民法。
在製作PowerPoint的時候,還沒有那麼多的行程,我不久前去澳洲,後來再去加拿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