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109年臺灣原住民族企業狀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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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龐雜,如何提高社群平台上觸及率,將產品服務訊息有效地傳送到
目標消費客群手中,有賴原住民族企業數位行銷能力,包括識別目標客
群及其需求,在對的時間、對的方式、以目標客群喜歡的方式進行溝通。
數位行銷、數位轉型奠定在數據分析能力、數位工具應用基礎上,相關
能力培養亦是轉型重要課題。
五、提高原住民族企業文化創意資產保護意識,並加強原住民族文化創
意有形與無形資產識別力
根據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定義,文化創意產業包含視覺
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廣告產業、建築設計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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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設計產業、創意生活產業等共十六項 。將此十六項產業對應行政院
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並觀察本計畫調查成果發現,從事「出版影音及
資通訊業」、「製造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住宿及餐飲業」
原住民族企業有將原住民族文化元素運用於產品或服務的比例達三成以
上,不僅符合文創產業之定義,營運上融合原住民族文化比例亦高,是
原住民族文化創意重點產業。
然而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文化創
意資產是指透過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與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及其
他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但從本計畫調查各面向觀
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認知度 40.22%、有 17.50%原住民
族企業有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相關之作品、原住民族企業財務管理能力、
註冊商標比例、法律諮詢資源等皆偏低,反映原住民族企業對文化創意
保護意識不足、自我保護能力薄弱之問題,建議加強宣導原住民族傳統
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提高原住民族企業對為化創意保護之意識;另文化
創意表現可能是抽象的,端視作者創作當下的主觀意圖,包括創作的動
機理念、展現手法、象徵意義等,因此除了提高創作端之保護意識,亦
需強化相關單位對原住民族文化創意有形、無形資產之識別力,提高文
化創意保護之廣度。
4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資料來源: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311_20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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