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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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原住民族勞動力狀況分析




                         勞動力定義為:在資料標準期內年滿 15 歲可以工作者,包括從

                   事有報酬工作(含部分時間工作)者、從事無酬家屬工作(15 小時以

                   上)者、有工作而未做領有報酬者、有工作而未做沒有領報酬者、無

                   工作在找工作者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且可以馬上開始工作者。



                         非勞動力定義為:在資料標準期內年滿 15 歲不屬於勞動力者。

                   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等沒有做任何工作者、想工

                   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依據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中,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

                   滿 15 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失

                   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


                   (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

                   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111 年原

                   住民族 15 歲以上不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之民間人口數

                   為 450,335 人,原住民族的勞動力人口數有 282,597 人,勞動力參與


                   率為 62.75%;勞動力人口中有 271,789 人為就業人口,10,808 人為失

                                                 。
                   業人口,失業率為 3.82% 與                    110 年比較,111 年勞動力參與率較 110
                   年平均的 62.22%上升 0.53 個百分點,失業率較 110 年平均的 3.98%

                   下降 0.16 個百分點。(參見表 3-2-1)



                         111 年原住民族平均勞動力參與率為 62.75% 較                               110 年增加 0.53
                                                                             ,
                   個百分點,高於全體民眾的 59.18%。若從歷年趨勢變化來看,原住民

                   族的勞動力參與率略高於全體民眾,近五年二者之間差距維持在 2~4

                   個百分點之間。(參見圖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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