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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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原住民族勞動力狀況分析
勞動力定義為:在資料標準期內年滿 15 歲可以工作者,包括從
事有報酬工作(含部分時間工作)者、從事無酬家屬工作(15 小時以
上)者、有工作而未做領有報酬者、有工作而未做沒有領報酬者、無
工作在找工作者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且可以馬上開始工作者。
非勞動力定義為:在資料標準期內年滿 15 歲不屬於勞動力者。
包括因求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等沒有做任何工作者、想工
作而未找工作及其他原因等,而未工作亦未找工作者。
依據主計總處人力資源調查統計中,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
滿 15 歲從事有酬工作者,或從事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失
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 15 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
(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
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111 年原
住民族 15 歲以上不含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之民間人口數
為 450,335 人,原住民族的勞動力人口數有 282,597 人,勞動力參與
率為 62.75%;勞動力人口中有 271,789 人為就業人口,10,808 人為失
。
業人口,失業率為 3.82% 與 110 年比較,111 年勞動力參與率較 110
年平均的 62.22%上升 0.53 個百分點,失業率較 110 年平均的 3.98%
下降 0.16 個百分點。(參見表 3-2-1)
111 年原住民族平均勞動力參與率為 62.75% 較 110 年增加 0.53
,
個百分點,高於全體民眾的 59.18%。若從歷年趨勢變化來看,原住民
族的勞動力參與率略高於全體民眾,近五年二者之間差距維持在 2~4
個百分點之間。(參見圖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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