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109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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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本調查分析對象皆為 15 歲以上原住民族的資料,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為符合原住民身分法規範,經戶政事務所登記者。

                  二、原住民家戶指戶內至少有 1 人 15 歲以上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三、調查分析推估人數,因加權後四捨五入的關係,有些細項人數相加不
                        等於總計。


                  四、因小數點四捨五入位差的關係,部分橫向百分比加總不等於 100.00。

                  五、本報告所用各種符號之代表意義如下:


                       "-"表示交叉格無資料。


                       "#"表示調查樣本數較少,不加以分析。

                       "NA"表示無該統計數值。


                       "0.00"表示百分比小於 0.005。


                       "0"表示人數小於 0.5。

                  六、統計區域:


                       北部地區:含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
                                     宜蘭縣


                       中部地區: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南部地區:含臺南市、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

                       東部地區:含臺東縣、花蓮縣


                  七、年齡層:本報告中原住民族青年與中高齡年齡區間如下:

                       青年:15-39 歲,中高齡:40-64 歲


                  八、原住民族地區:為臺灣原住民族委員會所指定之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居

                        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目前已核定的地區包括 24 個山地鄉,6 個直

                        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 55 個鄉(鎮、
                        市)。






                                                            X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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