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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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請問 12 月 15 日至 12 月 21 日您實際工作幾小時?」:
為明瞭資料標準週七天內之工作時數,查填時應就「主要工作」與
「其他所有工作」兩部分,分別查填其工作時數。訪問員請計算受
訪者主要與次要工作合計時數,作為後續問題跳題依據。若主要
與次要工作合計工作時數不足 35 小時,續問 B3-1,餘跳問 B6。
有關從事兩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 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其他所有工作。
2. 兩項工作時數相等,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
為其他所有工作。
3. 當兩項工作時數均未達15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
酬家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範例】
農夫:其工作時數受天候之季節性因素影響極大,致每週工
作時數不定。
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例如營建工或家庭代
工,雖其為不同雇主工作,但若均從事於同一工作性質之工
作時,其工作時數應予以合併計算。
自雇身分者:例如自營麵攤業主、計程車司機等,其工作時
數可任由其自行安排而不受約束,則由受查者以其當初選擇
該項工作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