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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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領有報酬的宗教工作人員,(如:幫人做法事或收驚的
道士)或純為修行或宣揚教義之宗教工作者(如:和尚、尼姑、
牧師、神父、修女…)。
純為修行或宣揚教義之宗教工作者,因其吃住免費可視為一種
報酬,故視為「從事某種工作」。
教師、自行接案、護士、廚師、臨時工、種釋迦、外包打掃、
健保員、務農、打零工、木工、流動攤販、固定位置之攤商、
建築鐵工部、短促人員。
在家幫人帶小孩,且領有報酬
只要是經常性從事農事工作,無論農忙或農閒
計程車司機的工作時間無論長短,只要是經常性以開計程車為
業者。
2.「利用課餘或假期工作」:指高中(職)及以下程度夜間部學生白天有工
作者;及大專以上程度學生其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屬長期性與連續性者。
包含:
學生(不論日、夜間部)在課餘或假期兼任家庭教師或從事其他
工作者,包括職校學生從事有薪俸實習。
兼任家庭教師之學生。
幫忙農事工作。
在學校擔任助教或研究助理之學生。
日間部高中(職)及以下程度學生而有工作者。
大專及以上程度學生其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屬短期性、臨時性工
作者。
3.「家事餘暇從事工作」:指大部分時間在家料理家務,利用空暇從事手
工藝或其他按件計酬之工作。如家事餘暇從事農事工作者,其定義為:
農戶中已有人列為「自營作業者」時,餘可列「無酬家屬工作
者」。
非農戶之小規模養豬、養家禽或種植果蔬者,如符合就業者定
義,均應查填行業、職業狀況。
(勾選1-3者請續問B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