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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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以來,整個國際 朝野政黨就原住民族權利保障與部落社
社會興起了一股原住民族運動浪潮,聯 會發展的規劃,分別提出「原住民族發
合國及其相關專門機構(例如:國際勞 展法」(草案)及「原住民族基本法」
工組織)更發意識到人權發展項目傾向 (草案)。經過立法院數次朝野協商與
於把焦點集中在原住民族議題上。只不 黨團協商後,終於在立法院第五屆第六
過,聯合國於 1971 年 10 月 25 日第 26 會期,也是該屆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
屆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第 2758 號決議, 天── 2005 年 1 月 21 日,完成三讀的
我國隨即失去聯合國會員國代表權,就 立法程序。行政院則是在同年 1 月 31 日
無法正式參與聯合國就國際人權文書的 咨請總統公布,總統隨後就在 2 月 5 日
修正,也無以簽署新人權文書。 公布,原住民族基本法也正式在公布日
不過,雖然我國官方在參與國際人 施行。
權文書的起草、簽署與批准有其現實上 比較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與聯
的困難,然而我國原住民族民間團體仍 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立法歷程,
積極參與各項國際原住民族人權運動, 國際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自 1970 年代以
並漸次蓄積成為 1990 年代原住民族運 降在國際組織與各層面的積極參與,促
動與憲法改革工程的能量。綜觀這個時 使原住民族權利在國際人權論述中逐漸
期的發展,由原住民族社會所發起的權 取得有意義的成就,並且藉由迅速成長
利運動,由下而上的完成憲法增修條文 的國際法體系而被制度化,且有一個穩
原住民族條款與國際人權基準的接軌。 定規範化的發展。國際原住民族權利運
但是,憲法畢竟是抽象的法規範, 動的發展,及其實踐在國際法制上的成
其所欲實現的憲政價值與理念,多須以 果,著實提供臺灣原住民族權利論述的
立法與實際的政策措施來完成。2000 年 激勵。
的政黨輪替,執政黨政府提出了包括「原 以行政院於 2003 年所提草案之說
住民族與臺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以及 明為例,指出係為順應國際社會積極保
「準國與國關係」等意欲重構國家與原 障原住民族權利之潮流,並具體呈現憲
住民族關係之政策論述,並承諾要為原 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
住民族訂定「憲法專章」,將臺灣原住 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各項權益之意旨,爰
民族的「法政存在」推到最高峰。其時, 參酌陳總統簽署之「原住民族與臺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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