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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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確認原住民族有權要求國家歸還、                                  確保原住民族享有最高標準的人權(第

            補償或賠償。由此延伸,宣言也載明任                                  33、34、35 條)。
            何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領土內之土地開發                                       此外,原住民族所遭遇的不正義,

            或資源利用之行為,都必須事先諮詢並                                  非僅係單一國家所強加在其境內原住民
            取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的同意(第 28、                                族之個別事例,而係由國家所組成之國

            29、30、32 條)。                                       際社會暴力團體,以國際法律架構所構
                 除了市民法下的財產權保障外,宣                               築對於全球原住民族之歷史不正義。因

            言揭示原住民族對其文化與傳統知識享                                  此,原住民族權利與歷史正義之回復,
            有特殊權利,國家應以原住民族法律傳                                  尤其強調回復與確立原住民族之特殊法

            統的方式理解並保護該項特殊權利;這                                  主體地位,免於遭致國家暴力之侵權與
            些權利內容含括故事、音樂、舞蹈、設                                  剝奪。爰此,宣言要求國家應尊重、承

            計、藝術、儀式、聖地、先人的遺骸等。                                 認並遵行過去與原住民族已達成的所有
            同時,原住民族有權就其法律、精神、                                  協議,不論其名稱或形式是條約、協定

            社會、健康、教育、經濟、環境、信仰                                  或其他建設性安排(第 37 條)。尤以,
            的知識、系統及實踐,發展與管領智慧                                  原住民族如果因為現代國家主權政治,

            財產權(第 31 條)。                                       造成分隔於不同治理邊界,宣言強調國
                                                               家應與原住民族協商及合作,採取有效
            (六)自治 (self-government) 與原
                                                               措施,維續並發展分隔兩地之同一原住
                    住民族法律傳統 (indigenous
                                                               民族在精神、文化、政治、經濟與社會
                    laws)
                                                               的連結關係(第 36 條)。
                 宣言從原住民族法律傳統與自治的
                                                               第三部分:執行與附則 (implementation)
            關聯性出發,強調原住民族法律傳統與

            文化,形構原住民族自治的規範制度,                                       為使本宣言獲致有效且具共識的執
            其內涵係植根於部落社會和政治組織互                                  行,特別訂定執行原則(第 38 至 42 條)

            動和控制的歷史模式。準此,宣言確知                                  與附則條款(第 43 至 46 條)。
            原住民族對其部族成員的身分認同、成                                       在執行原則的部分,宣言強調聯合

            員資格與公民身分,有權依其法律傳統、                                 國組織及國家應共同與原住民族合作,
            部落組織與習慣規範而為治理,俾以                                   確保宣言所確認之全部權利內容,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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