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P. 22

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重點                                   議題上,必須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實

                    概述                                           踐基準。
                                                                      另外,就《宣言》適用對象──「原
                    由聯合國第 61 屆大會於 2007 年 9
                                                                 住民族」的概念,國際法上普遍均能接
               月 13  日表決通過的《聯合國原住民族
                                                                 受的定義,蓋指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
               權利宣言》(以下簡稱《宣言》),代
                                                                 José Martinez Cobo  在執行文前所敘
               表著國際人權系譜拓展的新指標,更是
                                                                 及歧視原住民族問題之研究後,所提出
               作為全球深化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新基
                                                                 的結論性建議,內容如下:
               準,也被銘記為聯合國及其會員國協同
                                                                      原住民族社群、部族與民族係指在
               全球原住民族,一起與過去的痛苦歷史
                                                                 被侵略和殖民地化以前於其領域上發展
               和解,並致力向未來人權之路邁進的重
                                                                 的社會,而目前在該領域中不同於支配
               要時刻。
                                                                 的社會或其一部分的其他階層者。他們
                    在文後的介紹中,我們將理解原住
                                                                 在現時點上未居於統治階層,但有其固
               民族的權利─包括兒童與青少年─如何
                                                                 有文化模式、社會制度及法律體系,並
               受到《宣言》的保護,以及政府應有何
                                                                 依此做為民族存在的基礎,且決意保全、
               種義務加以落實。尤其是《宣言》適用
                                                                 發展其祖先的領域及種族認同,並將其
               的對象,除了原住民個人之外,還包括
                                                                 傳承給將來的世代者。
               原住民族集體,例如:部落或其他傳統
                                                                      要言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花
               組織。
                                                                 了超過廿年的時間,才獲得聯合國大會
                    在進入到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
                                                                 接受與採認。之所以會花這麼長的時間,
               宣言》的重點概述之前,我們先來認識
                                                                 就是因為宣言的部分內容,難以取得所
               ──什麼是「宣言」?
                                                                 有國家的共識。從表決結果來看,當時
                    一般來說,「宣言」指的是在國家
                                                                 參與大會議決的國家中,有 143  票贊
               之間,就需要緊急行動的特定議題所達
                                                                 成、4 票反對,以及 11 票棄權。其中,
               成的共識協議。以宣言的法律性質而言,
                                                                 投下反對票的四個國家為澳洲、加拿大、
               雖然並不像公約或條約一般,具有國際
                                                                 紐西蘭、美國。不過,自從 2008  年澳
               法的拘束力與強制力,但宣言作為一種
                                                                 洲與加拿大陸續由該國總理代表國家與
               普世價值的宣告,其內容將成為一種國
                                                                 全國人民,向原住民族提出國家道歉後,
               際道德義務,其所設定的是國家在特定



         17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