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原住民族權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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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新的夥伴關係」、「原住民族政策白                                 包括立法措施,以實現本宣言之目標」。

               皮書」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爰以國際法之規範方式與具體內容,係
               草案等文件,以原住民族自主發展為原                                 以國際共識的取得為目標,相較於更重

               則,並以族群多元共存共榮為目標,擬                                 於實證要求的內國法,容或存在更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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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 。其時,                                 象性的原則立法。即如《宣言》第 43 條
               在野黨所提出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草                                 所載明:「本宣言所確認的權利,為全
               案,亦強調其所秉持的原則:承認臺灣                                 世界原住民族求生存、維護尊嚴和謀求

               原住民族之「原住」民族地位及民族權;                                幸福的最低標準」。換言之,《宣言》
               依國際潮流承認及尊重原住民族之民族                                 除了確立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國際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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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權及自主權 。由此觀之,原住民                                 準,更可以將其作為檢視和對照國內相
               族基本法的起草、協商與議決,確係受                                 關原住民族法令對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的

               到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的                                 落實情形。
               激勵與啟發,其實質內容更是參考宣言

               之規範意旨與原則所制定。
                    本手冊前已分別介紹《原住民族基

               本法》與《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內容,
               兩部法律文書的體系架構、權利系譜及

               規範內容,也都呈顯一定程度的類同。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1

               條開宗明義揭示:「原住民族,無論是
               集體還是個人,都有權充分享受「聯合

               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
               權法所確認的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

               又,《宣言》第 38 條則指:「各國應與
               原住民族協商與合作,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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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3),《院總第一七二二號 政府提案第九二〇七號》,政二三至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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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3),《院總第一七二二號 委員提案第五一七七號》,委一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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