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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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魚池鄉爭議再起,原住民傳統領域之爭議






                 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107 年 6 月公告南投縣魚池鄉內之公有土地為邵族傳統領域土地,魚

            池鄉代表會和村長多人於 107 年 8 月到南投縣議會陳情抗議,議長何勝豐提案要求原民會撤
            銷劃設,縣長林明溱批評原民會片面決定,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縣府不會配合公告實施,

            同時宣布原民會公告無效。之後,於同年 12 月 5 日,魚池鄉公所向鄉民代表會提案退出原
            住民族地區,經代表會決議通過。此舉,可能成為我國第一次出現退出原住民族地區的案例。

                 魚池鄉代會主席張德林說,魚池鄉人口一萬六千人,邵族三百多人,四百年來和平相

            處,但原民會公告卻將全鄉劃進邵族傳統領域,鄉內公有地開發使用都得經部落同意,鄉
            民連署反對。

                 對於相關抗議,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保障原住民族權利是普世價值,魚池鄉依法認

            定為原住民族地區後,除充分展現該地獨特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更對邵族文化傳承及鄉內
            觀光事業發展極具正面效益;該會各項針對原住民族所提供之行政措施也因此得挹注該鄉,

            諸如基本設施維持費、經濟產業發展、公共工程建設補助、原住民族教育及瀕危語言扶助
            等,不僅促使地方建設共榮發展,全體鄉親不分原漢都因此享受最大利益。

                 同時,根據 103 年修正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傳領土地劃設作業;邵族傳領土地的公告過

            程,事實上也有經過南投縣政府等機關逐級審查才送到該會進行公告。且並非修橋鋪路等
            公共建設都需要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需要取得諮商同意權者,皆為需

            要動用到環評的土地開發,如向山觀光旅館 BOT 案和孔雀園 BOT 案。
                 原住民政策協會執行長陳旻園表示,過去大家對原民傳統領域劃設不及於私人土地、

            以及原民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為何,的確都缺乏了解,「未知被放大、造成恐懼」;尤其

            土地劃設牽扯台灣人最重視的土地財產權,更容易讓民眾恐慌。他希望中央和地方政府藉
            此次事件說清原民傳統領域土地的範疇和作法,釐清民眾疑慮。

                 從魚池鄉的現實角度觀之,魚池鄉全境之公有土地皆為邵族傳統領域土地,對於同樣

            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的非原住民,就會產生是否能會限制開發的疑慮。同時,魚池鄉境內
            的日月潭,也是整個南投縣的重要觀光資源,所以對於鄉公所和縣政府來說,能否順利開

            發,攸關重大。但邵族人口少,如果回歸多數決方式,就如同過去數十年一樣,邵族的權

            益將會形同虛設。所以,如何衡平雙方的主張,同時貫徹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揭櫫之保護原
            住民族基本權益的理念,考驗主管機關和各地政府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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