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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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源於拉丁語的法學詞彙,指事實存在但未被法律承認。相對地,de jure
指法律明確承認。譬如,臺灣事實上de facto是個獨立國家、但de jure法律上仍不
是。de jure不會因為有法律認定,就一定是事實;而de facto不會因為法律不認定,
就不是事實。因此,在各民族仍未獲得認定族人的自決權之前,憲法法庭判定憲法
保障原住民個人身分認同權,將激起更大的de facto或de jure原住民身分爭議。
相較於我國,美國的原住民身分,由各原住民族自決。各族在推動內部
事務時,會針對族人身分進行認定,因此各族訂有族人認定條件(membership
criteria)。在過去,註冊族人的目的,僅限於對內自治事務,不涉及對外,亦不會
針對外人是否具有本族族人身分,進行公告。於是,一些人會自己對外宣稱,自
己具有某某原住民族身分。近期最有名的例子,是美國參議員Elizabeth Warren對外
表示,自己帶有切羅基(Cherokee)族血統。美國定期會舉行人口普查,自我認同
為切羅基族的人最多,但其中只有1/3經過切羅基族自治政府註冊。也就是說,普
查時認同為切羅基族的族人,高達2/3未經過切羅基族自治政府註冊。相對的,納
瓦荷(Navajo)族人經自治政府註冊比例最高,普查中認同為納瓦荷族的族人,近
100%經過納瓦荷族自治政府註冊。明顯的,納瓦荷族族人認為,只有經過自治政府
註冊,才算是族人(Thornton 1998)。即使如此,各族自治政府極少對外去公告誰
是族人,只有像是Warran參議員的自我宣稱將影響自治,切羅基自治政府才會正式
發聲明否認(Cherokee Nation 2018)。
所以族人身分是否自我認同即可?美國聯邦政府不阻止各族族人自我認同,各
族自治政府過去僅針對自治事項規範族人身分。然而近年來原住民身分竊盜與詐騙
案件頻傳,讓各界逐漸發現其中問題。
2011年,奧勒岡州與內華達州監察局監察員William Blair、以及該局原住民事務
監察長Art George,提出監察報告《原住民身分竊盜與詐欺》(Indigenous Identity Theft
and Fraud)。此報告檢視數百年來公家檔案、以及訪談大量當代證人,證實原住民
身分竊盜和詐欺是一個存在已久的問題。
報告提到身分竊盜和詐欺的方式,最多是針對個人、以及組織中的身分進行變
造,例如個人自我宣稱具有原住民身分對外欺瞞,或組織刻意招募具有原住民身分
者洗白組織屬性,對外詐欺,以增加不當利益。個人欺瞞經由文件或證人造假,取
得假原住民身分,騙取入學、就業機會。組織詐欺則是經由選任具原住民身分者擔
任組織人頭騙取基金、信貸資格,甚至反過來排擠真的原住民族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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