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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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結束後若有外說明之必要,則公告在部落對外的粉絲頁
會議結束後公告在部落內部社團並發文給相關單位
此社團拜抵抗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都蘭鼻開發案而設立
以都蘭部落觀點檢視〈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 • 對於部落表決式直接民主的想像上,兩辦法(草案)都根據原基法第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2條之1中「部落應設部落會議」的規範所限制,又為了要試圖結合所
謂的原住民族社會組織運作的「傳統」,以致於在法規上有了執行上
的困難。
• 在現代直接民主概念與傳統社會組織想像之間的 • 例如〈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中第5條與第11條規定,部落
搖擺 申請成為部落公法人的文件之一為附上「設籍部落公法人區域年滿20
歲之原住民居民四分之一或五百人以上之簽署…。」先不論該法條內
• 跳脫不了現行地方制度框架,部落主體被壓在最下 容與第21條以及第35條以滿20歲為基準(第21條)的「部落成員」
面 有權在部落會議中參與提案、表決、推舉與被推舉權等議決的規範上
有其矛盾之處,可以見到表決式直接民主的概念強加在部落的公共事
務運作上。這樣的強加概念也可以在作為部落公法人最高權力機關的
• 原住民身份不一定等同於部落成員 部落會議(第17條)有關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中見到。該辦法第17到19條,關於部落會議的執行與議決方式,要求
• 部落族人只有義務責任,沒有權力. 財務和專職人 列舉會議的原住民家戶清冊,並在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出席
力皆未明定 的條件下,部落會議得以召開,且出席人數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才
算部落同意通過,而第23條明定部落會議應每年至少舉辦2次以上等
規定都有值得商榷之處。
• 以上的規範至少與都蘭部落目前的運作機制不符,略過申請部落公法 • 都蘭部落公共事務有其輕重緩急之分,除了耆老與總幹事之外,包含
人需要設籍在公法人區域內滿20歲的成員四分之一或五百人以上連署 頭目與各年齡階級幹部等皆具有相當的民意基礎,因此,他們在某些
的比例或人數,以及出席與表決贊成與否過半數的基準從何而來的問 議題上,可以代表部落或者各年齡階級的聲音。因此在公共事務的議
題,這樣制式規定部落會議的表決式議決形式其實至少與都蘭部落目 決上,有時只要到年齡階層幹部會議就可以決定許多部落的公共事務,
前的形式不合。 不必每一件事都進入到部落會議中討論與議決。領導除了要具備相關
• 表決式的直接民主有時並不一定是真正的民主,部落的運作方式也不 的知識外,更是一門藝術,而在部落中的領導者皆必須綜合考量事情
一定都透過部落成員原住民家戶過半數參與表決或投票解決。以都蘭 的輕重緩急之後,才能予以執行。
部落而言,很清楚的四個不同性質的會議來處理不同層次的部落內部 • 以都蘭部落而言,對於成年的定義並非依照民法的限定,以20歲取得
或與部落外部有關的公共事務,且若是極為重要的部落重大事務,都 公民權,而是以是否已經被賦予階級名稱成為青年(Kapah)而定。
蘭部落也盡量以協商討論取代表決,等待到大家逐漸有共識之後,再 因此,在最低階青年階級中,有人可能尚未滿20歲,也有人可能已超
由頭目以頭詢問大家「mi haiya kamo?」(你們贊成否?),當頭目 過20歲。對於部落而言,只要通過成年禮成為kapah,就有責任和義
這樣詢問時,乃是頭目判斷大家已有共識的存在。會有這樣的共識協 務參與部落公共事務。
商處理模式取代表決,乃因部落成員之間的日常生活緊密,擔任頭目 • 但是,現狀是,我們在部落裡的族人有義務和責任,但是沒有權力.
者當然有其智慧理解若讓大家以表決的形式來處理公共事務,將會引
起部落內部成員之間更多的猜忌與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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