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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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脫不了地方制度中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的框架。
                在〈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中第13以及第24條中,皆明定部                 •  以上辦法(草案)中的規範部落公法人或部落會議與鄉(鎮、市、區)
                落申請成為公法人,從申請的文件公開閱覽、日後的相關會議記錄事                     公所密不可分,甚至連部落會議的預算都要跟鄉(鎮、市、區)公所伸
                項皆必須於鄉(鎮、市、區)公所以及村(里)辦公室公告或陳列,                     手要錢,這樣的規範讓部落走不出鄉(鎮、市、區)公所等地方行政制
                                                                   度與系統,無法達到部落真正的主體性。
              • 而第14條則明定部落公法人申請審查則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人                  •  以都蘭部落而言,過去部落會議除非有牽涉到鄉(鎮、市、區)公所業
                員」參與,而這「有關機關人員」是否亦包含部落所在地的縣(市)                     務,否則包含通知、開會與會議紀錄皆與鄉(鎮、市、區)公所無關,
                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                                     且會議經費全由部落自己負擔(印刷、茶水、點心等),
              • 此外,在〈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第8條第2項中亦                  •  都蘭部落基本上與村辦公室之間並無特定的交集,這是因都蘭部落目前
                明定:「部落章程….應送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的原、漢混居與地方政治現實,部落會議並無必要規範部落須將相關文
                第10條第4項則規定部落幹部所為公共事項所為之決議….公布於村                    件置放或公告在地方行政體系中,
                (里)辦公處….。」                                       •  若有牽涉相關的地方行政體系,部落向來都是以發文的方式處理。這也
              • 在第15~17條亦可見多處規範部落會議與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                   顯現都蘭部落追求在地方制度之外的獨立性與主體性,想方設法地跳脫
                區)公所之密切關係,甚至在第30條第3 項明定部落會議所需經費,                   地方行政制度的框架,
                由部落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支應。                             •  而兩辦法(草案)卻不斷地把部落再推回地方制度的框架之中,並不利
                                                                   於未來朝向原住民族自治的願景。











                                                                 • 兩辦法(草案)對於部落的專業人力與財源支持並未有明確規範,甚
              • 部落成員認定的血緣主義脫離原住民族社會現實。                            至回到「補助」的老路上。並未見到有制度性的財源支持,從政府而
              • 在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總說明中有提及部落公法人為屬「學                    來的財務支持竟然還是「補助」。由於這些收入項目並不確定,而部
                理之公法上『身分團體』」侷限於血緣主義的認定方式,具備原住民                    落未來設立公法人之後的專業人力與組織皆需要有穩定與確定的財務
                身分的人才有可能成為部落成員的一份子?                               支持,才能有進一步的業務規劃。
              • 然而,「法定原住民身分」與「部落自我認定成員的身分」兩者之間                   • 以都蘭部落而言,目前僅有會計出納人員有少部分的行政管理費收入,
                不一定完全劃上等號                                         還是必須向外尋求正職來養活自己與家人,而包含頭目、副頭目、總
              • 以都蘭部落而言,基本上認定是否為部落一份子,除了透過親屬關係                    幹事與副總幹事平常皆有自己的正職工作,而部落事務相當繁雜,隨
                的家族成員之外,年齡組織的參與與否以及有無在都蘭部落定居等皆                    著未來朝自治願景邁進,需要更多的專業人力,例如、財務規劃與會
                是認定是否為都蘭部落一份子的標準。而這樣的部落成員認定方式也                    計制度、土地規劃與管理、教育與照護、事業發規劃與發展、法律等
                與許多大洋洲族群的「拉馬克式認同(Lamarckian Definitions of        等相關的專業人才。若有制度性的支持,部落亦可以一方面從旅外青
                Identity)」類似                                      年挑選相關人力回鄉服務,另一方面亦可以針對部落的需求長期地培
              • 婚入都蘭部落的非原住民就不是部落成員?                               養相關人才為部落所用。
                                                                 • 若沒有穩定與明確的財務支持,部落即便成為公法人,亦因為無專職
                                                                  的人力組織,將使得公法人落入一個形式化的組織,在都蘭部落,可
                                                                  能因為各種大型開發在旁虎視眈眈,部落鎮日光是應付這些開發案的
                                                                  同意權即已疲於奔命。部落裡頭服務的青年經常說:「工作都是我們
                                                                  在做,薪水都是那些公務人員在領。」因負擔的責任義務與權利不對
                                                                  等,相對剝奪感油然而生。











               • 在以上兩個因應原基法而來的管理辦法(草案)                           • 部落公法人以及相對應的法案或辦法,必須有一
                 在未釐清與部落公共事務實務間的落差,以及未                             個未來朝向自治的願景以及規劃.才不會走一步
                 完整考量未來原住民族自治願景的情況下倉促施                             看一步,沒有大的未來圖像.
                 行,對於都蘭部落而言並無實質意義。                               • 願景:都蘭部落作為原住民族自治體系之一,進
                                                                   行自主管理傳統領域、教育、事業發展、照護等
               • 因此,即便蔡英文總統於8月11日於都蘭部落的                            內部以及相關涉外的公共事務等。換言之,都蘭
                 宣示中, 以都蘭部落為示範點「自主管理傳統領                            部落作為原住民族自治的最小單位,以傳統年齡
                 域」之後.原民會企圖以鄉公所來召集關係部落                             組織結合現代治理的形式(例如阿度蘭阿美斯文
                 討論劃定傳統領域範圍,但是目前部落只有〈諮                             化協進會),具有相關公部門的權力與責任,義務,
                                                                   進行都蘭部落的地方自治運作。
                 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中的被動消
                 極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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