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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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公法人的良善治理
黃之棟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學系
摘要
2015 年底,立法院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特別通過增訂
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之 1,將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賦予其
公法人地位。此外,該法也將制定相關辦法之權限,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
定之。一般認為,部落公法人制度的建立對於厚植部落自主能力、實踐原住民族
集體權、以及奠定原住民族自治基礎進而重建部落傳統,皆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不過,由於我國實務上這類為達成公共目的而設置之公法人類型較為少見,因此
目前關於部落公法人的討論,重點多放在其定性、組織、職能等權能面向;有關
這類具有執行公共任務功能的組織,如何才能達成當代公共治理所標舉之透明、
課責(accountability)、參與、效率等原則,進而達成所謂的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相關討論則較少論及。對此,本文擬在良善治理的概念下,通過
理論與國外經驗之借鏡,來對當前部落公法人的制度進行檢視,進而提出政策建
言。本文認為,公法人的制度在概念上既然涉及到公權力的行使、公款與資源的
分 配 和 使 用 , 就 必 然 會 涉 及 到 代 表 性 、 能 力 建 構 與 發 展 ( capacity
building/development)、監督機制以及課責等課題。對於這些問題,如能預先思
考並妥適規劃,相信除了能增進公法人運作上的安定性,也有助於強化一般大眾
對原住民族自治的信心,進而鞏固整體原住民族自治的基盤。
關鍵詞:原住民族、自治、治理、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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