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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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治理典範的引導下,本文轉而應用上述原則來對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布的「部
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進行分析。結語部分,本文則嘗試提出具體的政策
建議與方向,供規劃與未來制度轉型時參考。
貳、治理和良善治理的概念系絡分析
一、治理概念的興起
治理一詞在近 30 年來,由於聯合國與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大力推動,迅
速引發學界和實務界的熱烈討論,並在不同的研究領域獲得深化(Al-Habil, 2011;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2006; UN Human Rights, 2016)。當然,不同學門
對這個概念也有各自的界定與關注,視角的差異使得這個詞存在了不同的概念指
涉,因此也經常導致討論難以對焦的問題。不過,就公共行政的領域來看,治理
一詞大致圍繞在其原始的定義,也就在原本掌舵以及領航的概念下,探討當代政
府如何因應並處理因社會變遷而衍生出的新公共議題。具體來說,由於當代社會
變化快速,政府經常必須面對過去未曾出現的問題。在遭遇這些變遷時,政府勢
必得自我調整,透過組織改造、鬆綁、授權、參與等各種方式來因應挑戰。整體
而言,公民社會不管是在政策規劃乃至執行上,所扮演的角色都越行重要(陳金
貴,2013)。
當然,這些改變也促使公共行政學界開始反思既有政府的角色、職能乃至整
個學門的知識基礎。畢竟,當政府的公共服務逐漸納入公民社會的因子,而不再
單純由官僚來提供時,非傳統的政策過程以及政府以外的多元政策參與者,就會
促使政府與民間必須對公共事務採取協力的方式,並透過引進市場機制的方式來
強化效率和競爭力。由於政策參與者的日趨多元,他們之間便會發展出網絡關
係。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由於各國政府的財政皆日益吃緊,政府實在無法再單
靠一己之力,解決所有的問題。而是必須透過各種不同的網絡與執行者的共同推
動,才能確保成果的達成與持續。既然整個政策的推動與執行是公私混合的網
絡,甚至是介於公私部門之間的特殊型態組織(如:部落公法人)來推動,那麼
這類政策的成敗與責任歸屬顯然不會僅由該混合組織或特殊型態組織來負起全
責。換言之,新興類型的組織應該以何種方式實踐公共服務之目的,以及以何種
方式來承擔公共課責,都會成為問題(陳金貴,2013)。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得知,治理的概念經常採取公私混合的模式,或是以設置
某些新興類型的組織來達成公共服務的目的。這些發展顯然已經遠遠超出過去公
共行政以「政府」作為討論核心的概念框架,學界急需發展出一套新的知識架構
與體系來填補理論上的空缺,進而解決問題。由這個角度來看,治理概念的出現
正好符合知識發展的需要。不過,不管吾人怎麼去理解治理一詞,誠如 Graham,
Amos, & Plumptre (2003)所言,治理的核心概念在於它所指涉的範圍不再只是傳
統的「政府」(government),而是關於政府如何和其他社會組織、團體,乃至
於個別的公民進行互動,以便能在這個日趨複雜的社會中做出正確的決定,並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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