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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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同意等集體權利的範疇(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2014; 聯合國經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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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理事會,2014) 。誠如文件中所言:
善治的關鍵在於由誰參與關於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決策和行使權力,為人民
帶來收入和服務(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2014:6/20)。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原住民族常設論壇對於良善治理的分析,基本上放
在良善治理的第一層意義,也就是限縮國家權力以便保障原住民個人以及集體權
利行使這樣的基礎下開展。正因為如此,該年度的討論特別重視自決權(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的重要性(Thirteenth Session of the UN 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 2014)。就這點來看,聯合國對於良善治理與原住民族的討論,
符合治理的學理討論,也符合國際間爭取原住民族權利的主旨。
二、原住民族自治的良善治理經驗:課責和績效的面向
除了限縮國家權力以強化原住民族權利的面向,從前述良善治理的討論,即
可看出前面揭示的八組概念要素,也同樣適用在原住民族自身的政府與治理結構
上。換言之,對於已經開始實施自治的國家而言,他們面對的問題除了上述權利
保障的問題之外,更進一步的問題其實是落在監督、課責以及績效如何評估等等
下一層次的問題。質言之,自治的過程經常伴隨著給付移轉(transfer payment;
給付行政)、土地和自然資源的管理、使用、收益等。大體來說,前者是指國家
透過補助等方式來支援原住民族的治理體系;後者則是指原住民族因自治而產生
的營收,如何進行管理與分配。既然牽涉到公款的使用與資源的分配,這類自治
團體就被認為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與權威性,當然也就會有相應的內、外部監督與
課責的問題。畢竟,進行給付移轉的機關,一般也會受到國會的最終監督。
就公共行政與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誠如加拿大原住民族與北方事務部
(Indigenous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 2015a)的網頁所言,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與
其他各級政府的運作在本質上其實並無不同。因此,前述各項治理的概念要素,
基本上也同樣適用在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上。質言之,自治之後的各種原住民族自
治團體,一樣必須追求良善治理並受到內外部的監督與制衡。對此,加國特別把
「治理」列為「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族社群」(aboriginal peoples and communities)
的關鍵議題,更把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的核心業務分為十點。在這十點之下,該部
還提供了各種評估機制與檢核工具來作為指標。這十點分別為:
領導(leadership)
成員(membership)
立法(law-making)
社區參與(community involvement)
外部關係(external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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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特別說明的是,原住民族常設論壇會後所公布的中文官方版文件,在諸多用語上並不符合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自己所揭示的原則。因此,本文在援引時參酌了英文版,對之進行了相當程度
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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