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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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立法者在增訂該條文時,就希望該組織能夠追求公益而非私利 。質言
之,在公共行政主流典範之下,公行學者關懷的焦點會放在:此種組織的使命與
運作是否能夠達成原住民族自治、自決的組織目標,同時也符合當代民主體制的
核心價值(如本文所稱的良善治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種新興的組織型態
是否更能有效達成「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的目標,另一方面又能確
保族人對之有效控制,使之不致於逸脫上述原始使命。
部落公法人公私間的關係
資料來源:部分參考(江美珍,2015),由作者自行繪製。
對於組織公共性的檢視,孫煒(2012:509)認為可從治理結構和影響對象來
進行檢視。對於前者,可由財務狀況、首長責任、控制機構、公共功能來進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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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該條文的立法經過,可參考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委員提案第 17602 號之 1)。相關文件電子檔可參考: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4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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