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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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與危機管理(planning and risk management)
財務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
人力資源管理(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資訊管理與資訊科技(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基本行政事項(basic administration)
除了標舉出上述的十項核心業務之外,更重要的是加國原住民族與北方事務
部一方面自己頒佈指標、基準以供參循,另一方面也與其他政府機關、研究機構、
智庫(如:Institute on Governance)、原住民族組織(如:British Columbia Assembly
of First Nations、First Nation technology Council)等合作,建立各項支援、自我
檢核以及培力的工具(如:self-assessment tools、Governance capacity planning
tools)。除此之外,該部也透過各種培力方案(如:Professional and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program: Program guidelines 2015-2016),俾使原住民族能在理解且
熟稔當代良善治理機制的前提下,來推動各民族與各部落的自治(Indigenous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 2011, 2015a, 2015c)。
質言之,由於加拿大原住民族與北方事務部每年將近 80 億預算中,大約會
有 90%(約 67 萬左右)會透過各種給付移轉,直接用在原住民族社區(Indigenous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 2015b)。有鑑於該部最終還是會受到國會監督,相關
補助就還是會有當代監督與課責原則的適用。從另一方面來看,雖然加拿大也和
台灣一樣有著不同的原住民族,由於該國幅員廣大各族之間的歷史、語言、文化、
習慣等,皆有顯著的差異,因此在各種制度性的安排上相當多元、彈性。由於生
活在當代社會的所有原住民族,都同時蘊含了傳統與現代的元素。當代良善治理
的概念,既然是一般所有公部門都通用的原則,當然也可適用在原住民族自治之
上。只不過,考慮到原住民族的特殊性,政府除需最大程度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之
外,也必須透過公私協力的方式積極與原住民族組織合作,共同決定妥適的良善
治理內涵。
肆、現行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的良善治理探討
一、權利主體的定性與治理結構
整體來看,公法人在我國整體制度上是一個較為少見的組織型態。過去實務
上僅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以及近來為因應行政改革浪潮而設置
的行政法人四種而已。正因為公法人的態樣有限,因此雖然學界對於個別類型的
討論不少,但以公法人為題的總體討論並不多見(李建良,2002,2003;胡博硯,
2016;許宗力, 2000;許春鎮,2004,2006;陳愛娥,2001)。當然,由於部落
公法人是新興的法人類型,因此學界對此議題的討論更是有限,且絕大多數皆嘗
試以法律以及原住民族權利的觀點,來探討此項制度的定性(林夏陞,2016)。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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