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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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2015 年底,立法院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特別增訂了原
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 2 條之 1,將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的部落,
賦予其公法人地位。此外,該法也將制定相關辦法的權限,授權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定之。由於原基法的授權,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會)遂於 105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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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5 日預告訂定「部落公法人設置辦法」,並提供草案由各界提供修正意見。 誠
如該草案總說明所言,部落公法人制度的建立對厚植部落自主能力、實踐原住民
族集體權、以及奠定原住民族自治基礎進而重建部落傳統,皆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沿著上述立法經過大致可以看出,不管是學界抑或實務界一般多是從原住民
族集體權利實踐的角度出發,把做為原住民族文化母體的部落,當成未來原住民
族自治最基本的自決單位。換言之,原基法增修當時立法者之所以賦予部落公法
人的地位,就是著眼於部落肩負著復振傳統組織、社會制度和語言文化等多項公
共任務。除了「執行公共任務」的使命外,部落也是代表原住民族行使集體權,
以及實現憲法要求文化多元與政策參與保障等基本價值的組織。整體來看,有鑑
於部落是一種「先於國家組織之事實存在」,當前的部落公法人制度可以說是一
種傳統制度與現代法制交錯下的產物。
既然部落公法人是一種傳統組織的當代制度表達,為能確保特定政策領域的
執行能夠順暢,核心職能能夠發揮,並有效預防各種可能的弊端,當代公共治理
的核心原則在「部落」這個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組織上,應也有適用的餘地。本
文正是在「部落公法人的良善治理」這個核心概念下,嘗試分析這種特殊治理形
式的發展系絡,並討論部落應如何在當代「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又稱
為「善治」)的原則下,應用相關的理論建構與制度設計,在此制度轉換之際妥
適建構,俾使吾人能在制度上擘劃出適切的制度性安排。
從公共行政的視角來看,部落良善治的核心議題大致會有以下幾項:部落組
織對原住民族自治的理念與現行政府體制,具備哪些意涵?會衍生出哪些問題?
更重要的是,面對此一新興的組織,應該如何汲取國內外的治理經驗,從而妥適
解決各項問題?換句話說,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就是希望參酌當代國際組織、
其他先進國家、以及台灣過去的治理經驗,針對部落公法人的特性與問題進行分
析,進而探究符合善治原則與我國國情的部落治理模式。
為達成上述目的,本研究首先回顧治理概念的發展系絡以及良善治理的概念
意涵。在治理的概念架構下,本文接著分析治理於原住民族議題上的應用。此處
主要分為兩個層面:其中,聯合國原住民族常設論壇是從原住民族權利的角度來
闡述原住民族和良善治理的關係;至於其他原住民族自治大國(如:加拿大、澳
洲等)則重視良善治理核心原則中的監督、課責、績效等側面。在國際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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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預告與草案可參考原民會官網: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18ADE0D0D6EE280E&DID=0C3331F0EBD318
C2553447310E215AF7。本文所引用之設置辦法(草案)條文,均參考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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