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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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多元的態樣與類型。面對此一新興多元的公務組織型態,如何才能確保部落
公法人能夠實踐最初設定的「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進而達成原住
民族自治的最終目標,就顯得非常重要。此外,這類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而依法
設置的公法人,會有行政程序法、訴願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畢竟,這類富
有公共任務的組織,攸關部落、族人乃至整體台灣民眾的利益與期待,建立一個
明確、妥適的監督管理以及課責機制,實為重要的課題。
二、部落公法人的課責問題
課責的問題是近年來公共行政學門討論眾多的議題之一。在傳統官僚制度與
代議政治的傳統下,課責最原始的意義是下級(代理人)對上級(委託人)對自
己的作為進行回報的過程(彭渰雯、巫偉倫,2009)。也就是說,行政部門為了落
實民選政治人物與機關授權,會定期對自己是否達成了上級指示、是否符合法令
規定等問題定期進行報告。至於具體的方法,常見者如簿計(bookkeeping)、
會計(accounting)等。就關注的面向來看,則大致有兩點:提供資訊的問責面
所重視的部份在於,某方對於自己的行動有義務對他方進行解釋、說明與回復;
至於施予懲罰的究責面,則重視某方有權對他方行動的結果,施以控制、制裁、
以及矯正的權力。不管是這兩個面向的任何一種,一般而言課責都被認為能夠有
效提昇文官體制的行政效率與效能(孫煒,2012)。
不過,誠如彭渰雯、巫偉倫(2009)的分析,過去這種課責型態停留在一種「對
誰負責」(accountability to)的想像中。換言之,它只是一種上級對下屬的監管
工具而已。正因為如此,上述課責機制的整個過程,會把重心放在下級有沒有接
受監督並定期回報,並不特別重視實際做到了什麼,或是目標是否已確實達成。
不過,就當代治理的模式來看,公共事務已經不再專屬於公部門的職責,而是透
過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管道,分散給市場、非營利組織,或是部落公法人這種特
殊型態的組織來承擔。也因為這樣,我們必須超越過去對課責的想像,轉而重視
「負責些什麼」(accountability for)的問題。換言之,「對誰負責」的問題不是
目的本身,當代治理的新趨勢是要透過設定目標、決定優先順序、績效評估與修
正結果的各項過程,來確保原本希望的結果能夠順利產出。正因為如此,如何確
認參與者的期待、釐清目標、調整策略、評估執行狀況與績效,進而促進相互學
習等才是重點所在。
從課責的面向來檢視部落公法人制度。就會發現附有「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
全自主發展」任務的部落公法人,其服務對象既然設定在組織「內部關係人」(一
般成員),因此必然會有內部課責的問題;除此之外,它也如非營利組織、準政
府組織的課責一般,會受到廣義的公眾等「外部關係人」的公共課責(彭渰雯、
巫偉倫,2009)。對此,孫煒(2012:510-511)就曾經從「課責的對象」與「課責
的關係」這兩個側面,來對這類跨越公部門與私部門間的準政府組織,進行課責
上的分析。
就課責的對象而言,部落(公法人)既是原住民族基本的自主自決單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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