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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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
織 。 」一般認為,諸如行政法人等新興公法人類型也都會有行政程序法的適用(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6)。未來部落公法人正式上路之後也無例外,必須面對
當代各種因應當代新型態的民主參與類型,如:公聽會、說明會、電子參與、參
與式預算等等,並在擴大參與的基礎上有效回應部落族人的需求。質言之,會議
只是當代參與模式的一種類型而已,而且這還是一種重要性正在下降的參與形
式。
除了新興的參與型態之外,還有一項存在已久但直至近來才廣受各行政機關
重視的參與類型,即:聽證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0 節)。聽證之所以開始獲得
重視,很大的原因是因為 102 年的釋字 709 號解釋之中,已經從「正當行政程序」
的角度對行政機關提出了聽證的要求。由於聽證的設計很大程度近似於訴訟模
式,除了可以對爭點陳述意見,更可以對正反雙方進行交互詰問。由此可見,較
之以往的程序,聽證更加強調專業以及具體證據的提出,而不再只是單純的意見
表達。此外,聽證的實施有必要伴隨資訊的大量公開。由於聽證必須伴隨著主動
且充分的資訊揭露,俾使雙方都能蒐集證據並於會中進行說服。因此,吸收、消
化各項資訊就顯得相當重要。換言之,資訊揭露與參與其實不是相互分開,而是
一體兩面的問題。
最後,由於良善治理各項原則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減少各種弊端並防範
各種可能的問題出現。正因為如此,政府採購法的規範、適用、以及例外規定,
也與原住民族自治乃至部落發展息息相關。此處大致可從消極與積極兩方面來觀
察。就消極面來看,部落公法人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必須予以釐清。從目
前的各項規定中,並無法判斷部落公法人是否有其適用。對此,我們僅能從其他
公法人的規定予以觀察,並汲取這些組織過去的經驗。
就行政法人來看,由於其成立的目的就是希望解決過去公務機關缺乏彈性與
效率的問題,可以想見在「去管制」(de-regulation)的想法下,它的制度設計
當然也是希望盡可能鬆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6)。對於採購問題,行政法
人法第 37 條訂有明文。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規定之情形外,不適用該法規
定。至於農田水利會,實務上則認為由於該會不是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所規定之機
關,因此如果是以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就不適用該法的規定;
但若如接受機關補助(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或委託
辦理採購,就會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5 條之規定。此外,農田水利會基本上雖
無政府採購法的適用,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然可另訂相關作業規範(劉孟錦、
楊春吉,2013)。
當然,政府採購法所扮演的角色,也不盡然只是監督而已。它也可以更進一
步擔負起振興原住民族經濟的功能。誠如加拿大的「原住民族商業採購策略」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Aboriginal Business)(Indigenous and Northern Affairs
Canada, 2014)的經驗,就是由原住民族與北方事務部提出,希望透過策略性的聯
邦採購與契約,來具體提振原住民族的整體商業經濟活動,進而促使原住民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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