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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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在公、私部門之間都建立起長久的合作夥伴關係。以上總總,都是部落公法人

                   制度上路之後,可以逐步開展的所在。


                   伍、政策建議:代結論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知道雖然在制度上部落公法人是基本的自決單位或自治
                   單位,具體肩負著復振傳統組織、社會制度、語言文化,以及原住民族行使集體
                   權利的公共任務。但作為一種現代的(廣義)公部門組織,部落公法人應該還是
                   有良善治理和一般行政程序原則的適用。具體來說,一些常見的行政原則,如:

                   資訊公開、公民參與、權利救濟、課責、監督、績效評估等,都是達成良善治理
                   的重要指標。深入言之,主管機關要能妥適達成對部落公法人的課責,就必須設
                   計完整周詳的審計機制以及妥適的績效指標來了解其營運狀況。另外,這些資訊
                   還必須有完整的揭露機制,俾使其在內外部的雙重監督下達成對組織的問責(孫
                   煒,2012:511)。

                        在具體機制上,大致包含四個構面。首先,公共揭露重視年度計畫報告、影
                   響評估、財務透明、適法性等指標;其次,治理結構則鎖定在代表人選出、部落
                   幹部組成、運作、表現,以及代表人、幹部報酬、工作績效等;財務活動面則必

                   須重視財政監督、資金使用狀況、服務合理使用狀況、保留基金等指標;最後,
                   籌款能力則包含籌款後的資訊公開等(孫煒,2012:511)。除了績效、課責之外,
                   反饋部分亦相當重要。換言之,上述總總最終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夠達成原始促進
                   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的核心目的。主管機關在掌握上述資料之後,宜反饋

                   至既有政策之中。事實上,上述各項以績效考核為基礎的課責機制,都已經在行
                   政法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6)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6)上累積了相當的經驗,深值吾人參酌。
                        當然,由於部落公法人乃是一全新的組織型態,其屬性與定位不管是對部落

                   自身而言,還是其他公部門機關、學界來說,皆尚屬陌生。因此,建議主管機關
                   能從政策行銷的觀點出發,在資訊公開、公民參與的前提下,建立多元溝通管道,
                   並主動找尋各關鍵利害關係人直接進行政策溝通。除辦理部落培訓的培力工作之
                   外,也宜對相關部會、縣市政府(議會)、立法部門乃至社會各界,對此重大之
                   政策建立說帖進行宣導。


                        至於政策推動的角度,在執行策略上宜先確認政策的整體方向性,分不同的
                   階段來辦理。質言之,16 個民族以及 700 餘個部落同時推動,可能徒增執行面

                   的困擾。因此通過試辦工作(如目前選定都蘭部落的作法)來吸取經驗,進一步
                   補充、修正既有辦法可能更有助於部落公法人,或是未來原住民族自治的推動。
                   換言之,針對不同民族的需要,先打造出成功案例,有助於奠定日後的基石。
                        最後,就績效與課責來說,不管是監督方與被監督方其實都涉及高度的專業

                   性。因此,培力的工作乃當務之急。畢竟,700 餘個部落的預算編制與執行、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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