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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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的組織形式,且在過去 10 年來已經發展出一套都蘭部落自主發展的運作模
式。由於原住民族自治的相關法規仍不齊備,以及地方制度無法處理原漢混居的
聚落型態,目前都蘭部落的運作模式多還是停留在部落慶典儀式等看似較為文化
的面向,在社會運作上較少有主導的機會。
自 2015 年 12 月公告實施的原基法第 2 條之 1,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相關的
法律條文以及因應原基法第 21 條第四項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等規範,延伸出
的〈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等相關子法,乍看之下部落有機會進一步朝向自治的願景邁進,從純粹文化的管
理者逐步進展到都蘭部落社會發展與自然資源的自主管理上。然而,若從都蘭部
落目前的運作模式來檢視該兩辦法(草案)後,卻發現該兩辦法(草案)要在都
蘭部落實施,有其困難以及妨礙之處,問題出在該兩辦法(草案)侷限在既有的
想像與框架上。
這些想像與既有的框架包含了以表決式的直接民主來想像部落自治的運作,
並未顧慮到部落自主性的傳統慣習與人際互動特色、仍將部落置放在地方制度中
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框架下,使得部落不易脫離地方制度的官
僚階層體系、對於部落成員的定義過於狹隘,脫離部落運作現實,限制了部落文
化向外輸出的可能性、以及未有明確的人力與財務支持,面對未來朝向自治有太
多的不確定性。
回到都蘭部落近來的發展,不論年齡階層制度或是部落自主運作的結構,皆
已經發展出一套規則與模式,若要將上開兩辦法(草案)套用在都蘭部落,將會
產生實質上的運作困境。此外,也由於都蘭部落近年來的發展自主性強,且具一
定的組織規模,蔡英文總統於 2016 年 8 月 1 日歷史性第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向臺
灣原住民族道歉之後第一個到訪的部落就是都蘭部落,會中蔡總統明確表示將以
都蘭部落為示範點,自主管理傳統領域。對於都蘭部落與臺灣原住民族而言,是
一個極為振奮的消息與邁向原住民族自治的起點,由最小的原住民族自治單位-
部落出發,從下而上的邁向原住民族自治的願景。不過,也由於中央主管機關並
未有一個全盤的規劃,在與部落溝通過程中,僅將視野停留在劃定部落並公告傳
統領域的界線上,以便未來行使部落集體同意權的依據。然而,依照〈諮商取得
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規範,該辦法僅消極地等待他者進行諮詢部落同
意,並未考慮到部落可以如何主動積極的規劃與管理傳統領域土地。
因此,就都蘭部落的立場,將相關法規與部落目前的公共事務運作模式放在
一起比較與分析之後,主動地提出未來朝向自治願景的步驟與規劃,剩下的,就
需要部落與相關公部門以及部落內部「非部落成員」有更多的討論與溝通,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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