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79
性,而婚姻的完整性建立在夫妻與小孩皆參與在年齡組織中,這樣階層男性成員
才能有完整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換言之,若一位男子的妻子未參加年齡組織,
將影響其在階層內的地位與發言權。因此,以血緣本質來區分所謂的部落成員身
分事實上是脫離部落運作的現實。
最後,該兩辦法(草案)對於部落的專業人力與財源支持並未有明確規範,
甚至回到「補助」的老路上。前述〈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部
落會議的經費由鄉(鎮、市、區)公所負擔,對於部落而言是一種權力位置的不
對等關係。而〈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第 25 條明訂的收入來源中,包
含:事業收入、財產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與贈與收入、基金孳息及運用收
益之收入、其他依法令之收入等等,並未見到有制度性的財源支持,從政府而來
的財務支持竟然還是「補助」。由於這些收入項目並不確定,而部落未來設立公
法人之後的專業人力與組織皆需要有穩定與確定的財務支持,才能有進一步的業
務規劃。以都蘭部落而言,目前僅有會計出納人員有少部分的行政管理費收入,
還是必須向外尋求正職來養活自己與家人,而包含頭目、副頭目、總幹事與副總
幹事平常皆有自己的正職工作,而部落事務相當繁雜,隨著未來朝自治願景邁進,
需要更多的專業人力,例如、財務規劃與會計制度、土地規劃與管理、教育與照
護、事業發規劃與發展、法律等等相關的專業人才。若有制度性的支持,部落亦
可以一方面從旅外青年挑選相關人力回鄉服務,另一方面亦可以針對部落的需求
長期地培養相關人才為部落所用。相對地,若沒有穩定與明確的財務支持,部落
即便成為公法人,亦因為無專職的人力組織,將使得公法人落入一個形式化的組
織,在都蘭部落,可能因為各種大型開發在旁虎視眈眈,部落鎮日光是應付這些
開發案的同意權即已疲於奔命。部落裡頭服務的青年經常說:「工作都是我們在
做,薪水都是那些公務人員在領。」因負擔的責任義務與權利不對等,相對剝奪
感油然而生。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從都蘭部落的觀點來檢視現行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
落同意參與辦法〉以及目前規劃中,即將施行的〈部落公法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
發現有許多規範其實搖擺在現代表決式民主與傳統組織的想像上,忽略了部落主
體其實有一套公共事務運作的模式,且對於部落成員身分以及與地方制度之間的
關係裡自我設限,也未對部落未來的長遠自治發展提供組織與財務上的支持。因
此,這兩個辦法(草案)的實施,乍看之下對於部落自主有很大的進展,但是其
實阻礙了原住民部落未來朝向自治的願景。以都蘭部落而言,以上兩辦法(草案)
的實施更有政治上的壓力,尤其是蔡英文總統於 8 月 11 日來到都蘭部落拜訪之
後的發展。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