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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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的人才有可能成為部落成員的一份子。
然而,「法定原住民身分」與「部落自我認定成員的身分」兩者之間不一定
完全劃上等號,本文暫且不論〈原住民身分法〉中對於原住民身分認定的血緣主
義與漢文化思維邏輯,但是將部落成員等同於〈原住民身分法〉中的定義,是與
部落現況不符合的。以都蘭部落而言,基本上認定是否為部落一份子,除了透過
親屬關係的家族成員之外,年齡組織的參與與否以及有無在都蘭部落定居等皆是
認定是否為都蘭部落一份子的標準。而這樣的部落成員認定方式也符合許多大洋
洲族群的「拉馬克式認同(Lamarckian Definitions of Identity)」14,亦即成為甚
麼人是要看行動者做了哪些事情或實踐了甚麼事情才足以成為自己人,而非本質
血緣上的認定。目前在都蘭部落至少有 4 戶本質上的漢人家庭參與在年齡組織中,
甚至有 2 位外國人也參與在其中。目前身為部落總幹事的筆者,就是所謂的「漢
人」其中一戶,即便我自己的認同裡面沒有漢人這個選項,而是客家與阿美。我
參加都蘭部落年齡組織拉中橋已逾 20 年,15比起目前組內許多組友參與年齡組
織的「資歷」都要深,也定居在都蘭部落,內人與孩子全都參加年齡組織,在都
蘭部落也有家族以擬親的方式視我們一家為家人,我們同樣得負擔家族的責任與
義務。同時,筆者也於 2010 年通過阿美族語的檢定,阿美語說得算是可以溝通
的程度。甚至,在擔任總幹事之前,也在組內被推選擔任副級長的工作。筆者的
確沒有法定原住民身分,但是對於都蘭部落而言,絕對是部落成員的一份子。都
蘭部落不斷地吸納外在的支持力量,並將自身的文化傳統與社會結構持續影響有
心加入部落社群的成員,一方面擴大了都蘭部落的影響力,另一方面也將都蘭部
落阿美族的文化向外產生影響力。
此外,另一個荒謬之處在於因婚姻關係而婚入原住民族部落的非原住民,因
沒有法定的原住民身分,因此在這兩辦法(草案)中也無法參與到部落的公共事
務。以都蘭部落而言,當年齡階層男性進階到 Mihiningay 之後,該階層男性成
員的太太們依傳統也必須加入到 Militepulay(婦女組),且同時擔負有部落女性
應有的責任與義務。以筆者的年齡階層拉中橋為例,當時進階到 Mihimingay 時,
我們的太太們也必須參與婦女組,因我們的太太大多為非部落阿美族成員,有客
家、閩南、外省、排灣、越南等成員,被部落許多族人戲稱「八國聯軍」,但是
也是因為這樣的特色,獲得部落許多長輩的讚許,即便不是部落出身的阿美族人,
亦能積極地參與公共事務。還有相當重要的一點是都蘭部落相當重視婚姻的完整
14 參見 Linnekin, Jocelyn and Lin Poyer eds. (1990). Cultural Identity and Ethnicity in the Pacific.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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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參與都蘭部落的歷程前半段可以參閱蔡政良(2009)《石堆中發芽的人類學家:我和我的
都蘭兄弟們》。台北:玉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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