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196

我們也覺得這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在我們民法繼承篇裡頭,這個繼承順序要不要
               把它相對化,這也是一種跟隨著時代的改進,譬如說,以前做錯事要被處罰,在閩南的

               風俗裡面有洗門風,這種制度其實是一個兼有民事跟刑事懲戒制度的一種習慣,而這一
               種公開道歉的方式,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性尊嚴。在我們現在民主法治國家比較重視個人
               尊嚴的角度來看,不像以前所謂的集體制度的思維方式,這種洗門風制度,大法官也在
               最近的釋字656號解釋有提到,如果不違反所謂自我屈辱或違反人性尊嚴的情況之下應

               該是被接受的,萬一是違反人性尊嚴或涉及到自我羞辱情節的這種習慣,那就不可以。

                    換句話說,其實很多習慣它也會跟著時代的價值觀有所演進,所以原住民本身的一
               些習慣也有更改的需要或是必要,其實也可以檢討。當然這個就涉及到誰來做這些工

               作,我想現在有原民會來做這個工作,所以在報告裡頭又提到,我們應該要去編撰各民
               族的習慣。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編撰出來這個習慣以後,不代表這個習
               慣就一定要讓它延續,難道它沒有修正的必要和需要嗎?那要融入現在的法治和價值,
               特別是現在的國家法治。所以現在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問題是原住民族的習慣如何融入國
               家的法治,而不是v.s.,也未必是一個對抗的問題。


                    如何遷入我們現行的國家法治,我想這是一個適應的做法,從某些觀點來看,覺得
               這篇報告帶給我很多的收穫,也可以深刻感覺到原住民族在這方面最近以來的持續努
               力,有很多的習慣未必跟現代的價值有所融合,恐怕有一些思維是否要進行修正的可

               能,這個我想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審判上,在立法行政跟司法的作為上,要把原住民
               的習慣當做一種規範的價值來看待,我想是應該的,這篇報告帶給我很多的啟示,我個
               人簡單的評論到這邊謝謝。








































                                                           192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