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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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覺得這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在我們民法繼承篇裡頭,這個繼承順序要不要
把它相對化,這也是一種跟隨著時代的改進,譬如說,以前做錯事要被處罰,在閩南的
風俗裡面有洗門風,這種制度其實是一個兼有民事跟刑事懲戒制度的一種習慣,而這一
種公開道歉的方式,有可能會侵害到人性尊嚴。在我們現在民主法治國家比較重視個人
尊嚴的角度來看,不像以前所謂的集體制度的思維方式,這種洗門風制度,大法官也在
最近的釋字656號解釋有提到,如果不違反所謂自我屈辱或違反人性尊嚴的情況之下應
該是被接受的,萬一是違反人性尊嚴或涉及到自我羞辱情節的這種習慣,那就不可以。
換句話說,其實很多習慣它也會跟著時代的價值觀有所演進,所以原住民本身的一
些習慣也有更改的需要或是必要,其實也可以檢討。當然這個就涉及到誰來做這些工
作,我想現在有原民會來做這個工作,所以在報告裡頭又提到,我們應該要去編撰各民
族的習慣。我想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編撰出來這個習慣以後,不代表這個習
慣就一定要讓它延續,難道它沒有修正的必要和需要嗎?那要融入現在的法治和價值,
特別是現在的國家法治。所以現在我們應該要思考的問題是原住民族的習慣如何融入國
家的法治,而不是v.s.,也未必是一個對抗的問題。
如何遷入我們現行的國家法治,我想這是一個適應的做法,從某些觀點來看,覺得
這篇報告帶給我很多的收穫,也可以深刻感覺到原住民族在這方面最近以來的持續努
力,有很多的習慣未必跟現代的價值有所融合,恐怕有一些思維是否要進行修正的可
能,這個我想是必要的。但是在司法審判上,在立法行政跟司法的作為上,要把原住民
的習慣當做一種規範的價值來看待,我想是應該的,這篇報告帶給我很多的啟示,我個
人簡單的評論到這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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