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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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次
綜合討論
與會者顧坤惠副教授提問:
請問黃居正老師,有關菲律賓的問題,上一場法院人也說到,你在法治上制定的進
步,並不表示你在實際上能夠跟得上它的腳步,那你一直很強調說,其實在菲律賓的法
治上比台灣來的進步,可不可以稍微評論他們在實踐上面的一些情況?第二個問題是關
於菲律賓跟台灣在殖民史上不同的過程,你在談他的IP Law的時候,可不可以談一下他
們怎麼樣界定他們的原住民?這個部分,他的主體是誰?
黃居正教授回應:
第一、菲律賓確實跟台灣不同,在殖民歷史過程中,所發展出來的憲法結構也不同,
更重要的是政治權力的力度也不同,菲律賓的原住民有一千多萬人,跟台灣相對來說,
比例差距很大,所以制定法律的時候,力道當然不同;剛剛辜老師提到說,關於菲律賓
原住民的定義,是不是跟台灣的定義不一樣?請參考文章第十四頁的註釋,第四十有非
常清楚的菲律賓原住民定義,當然它是非常激進的定義,跟我們台灣當然有很大的差
異,不過,我在這邊還是再次強調,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我們台灣的幾個條例中,
固然它制定的時候,其歷程還有它的歷史背景,還有包括我們呈現出來的保護向度,可
能都跟菲律賓不同,可是我想,舉出來對照例子的目的是在說明在一個非線型的主構之
下,你能做到最大極限是什麼?它真正的實踐是什麼?剛剛辜老師也提到,法律好但未
必實踐,真的是呈現出一定的規模,確實沒有錯,如果常常做田野都知道,菲律賓的傳
統智慧創作的外觀型式,並不像我們台灣這麼豐富,我們可以從這邊再反應,在一個不
是那麼豐的情形之下,它有這樣強大力度的法律,相對來說,我們是非常豐富,但我們
法律的限制比較多,所以是不是也可以拿來當成一個反對照呢?僅在這邊提供參考,謝
謝。
與會者高正治醫生提問:
請教高德義教授,你的建議是調解委員會的功能,目前司法院的介入,原來是部落
的耆老可以當調解委員,但現在變成必須要有識字能力,所以都是國小老師退休,但這
些人已經跟部落主義脫節而且是被殖民,所以這是第一個危機;第二個部分,實際上在
屏東的調解委員,或者是在部落進行一些事務裁決的時候,都有非正式的部落會議,但
現在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有一個部落會議的規範,透過鄉公所,也發揮功能,譬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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