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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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西魯凱部落山林巡守隊保育公約
條 號 條文 目的、說明
第一條 為維護西魯凱部落傳統領域內的自然資源及其環境, 為因應國際生態保育趨勢,並響應
(立約目的) 以及部落的傳統知識,全體隊員同意遵照本巡守隊共 國土復育計畫,本巡守隊依據共
識,共同履行及維護以下公約,並公告之以為本部落 識,訂立保育公約。
訪客共同遵守。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於西魯凱部落的傳統領域。 西魯凱部落的傳統領域的絕大部分
(範圍) 目前已被規劃在國家級的「雙鬼湖
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和「大武
山自然保留區」的範圍內,自然資
源豐沛。
第三條 西魯凱部落山林巡守隊為部落生態保育之專責單位, 明訂生態保育機構和權責。
(組織權責) 權責如下:
1. 巡守、監測傳統領域內之自然資源及環境。
2. 商討部落保育興革事宜。
3. 協助部落生態保育研習活動之推廣。
4. 培育部落生態保育解說員。
5. 設立統一窗口及網站。
6. 研提部落保育計畫,爭取經費。
第四條 部落山林巡守隊設隊本部,由鄉長擔任總隊長,統籌
(管理單位) 各項事務之協調與執行,並得置工作員一名協助之。
第五條 為維護廣大傳統領域之生態,得於適當地點設置「西 此條為考量傳統領域廣大,為加強
(管理單位) 魯凱傳統領域管理暨生態保育觀測站」,加強山林護育 管理及保育監測所作規定。
與資源管理之工作。
第六條 部落成員及訪客於傳統領域內進行違反公約之不當行 巡守隊權責說明。
(山林巡守隊) 為,巡守隊隊員皆有舉發、糾正之權力。
第七條 部落山林巡守隊隊員之巡護工作、區域畫分與路線, 部落山林巡守隊之列管權責說明。
(山林巡守隊) 由隊員負責規劃,隊本部負責彙整、管理與考核。
第八條 巡守隊隊員每月皆需執行傳統領域之巡護工作滿 142
(服務義務) 小時。
第九條 不得任意採集、焚毀或砍伐森林植物或捕獵動物。然 此條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
(限制及特例) 為傳統祭禮、部落居民自用、或是經本巡守隊核可等 條條文,針對部落居民需求所作規
部落特殊活動則不在此限。 範。
第十條 設置陷阱不可一網打盡。 此條為維護動物生態所作規範。
(限制)
第十一條 外來訪客(含研究人員)於傳統領域範圍內可進行之 此條為統一管理遊客行程、防止傳
活動及規劃,由本巡守隊決定之。 統領域過度負載之特別規範。
第十二條 外來訪客(含研究人員)進入傳統領域進行許可之活 考量山區範圍廣大且路徑複雜,為
動,應有部落族人帶領,不可單獨進入,並需於事前 防範訪客迷路事件發生,特定立此
告知山林巡守隊。 規範。
第十三條 任何不當行為,皆應接受巡守隊隊員之糾正。若有異 巡守隊之權責說明。
議,得提報隊本部議處。
第十四條 若遇特殊天災或人為重大破壞、傷害,部落得以透過 遇特殊事件所作權宜處理規定。
本巡守隊決議暫時封閉傳統領域。其時間與方式經本
巡守隊討論後公告實施。
第十五條 本公約若有未盡事項,得由部落族人提議,依需求作 保育公約修改規定。
修改,程序與首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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