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5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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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黃國益  法官




                   看到原住民在為我們守護大家的山林,我個人很敬佩;拜讀這篇文章則開啟我非常
               新的視野,也學習到在輿論當中,關於風災後遷村的一些爭議,到底政府的作為受到質
               疑的最深層的原因在哪裡,讓我們很深刻去反省。在這一個實驗性的巡守計劃的同時,

               我們也的確看到,當原住民擔任巡守者角色的時候,確實也幫我們的山林擔任起類似警
               察的角色,來幫忙抓山老鼠。這個山老鼠很可惡,尤其我們在法院做事的人,經常看到
               這樣的case。

                   不過,最後一個發言者,負有控制時間的重責大任,我還是用最短的時間來闡述想

               法。其實今天對我自己是一趟學習之旅,我也真的是不夠資格來描述做一個評論者,我
               只能夠說,站在我現在工作的立場及對於這個原住民文化、法治的認知,提出一點看法。
               與剛剛林法官講的相似,不過有別於他講的積極面,我講的則是有一些侷限的地方。


                   講述前,我先講兩個我自己小小的經驗,可能各位很容易就可以感受出來侷限在哪。
               我出任法官的時候,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還沒有修法,那個時候法律規定很重:未經
               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炮彈藥刀械者,就處多少有期徒刑,印象中只要經過警察機關鑑
               定具有殺傷力,應該就是五年以上。我們從法學院畢業,社會經驗頂多加一個兵役,從

               訓練所一出來,就要面對法庭一位原住民的被告。他只是因為持有獵槍,就被檢察官用
               一個特別刑法,要把他抓進去至少關五年。我也覺得不合理,因為並不是槍炮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要懲罰的天道盟、竹聯邦,卻得接受一樣的待遇。我心中很困惑,可是我翻遍
               了所有法律,我說我膽敢判他無罪,不只那個年代、就連現在也是,有錢的判生、無錢

               的判死。那時候做法官最害怕人家說,這個法官有問題,明明法律這樣規定,你為什麼
               判他無罪,判他免刑。在更早期一點,可能林法官那個時代,連緩刑都不太敢判,為什
               麼?緩刑通常隱射背後有問題,這個是一個歷史的包袱。

                   我要講的就是法官在面對這樣的個案,雖然看到規範的不正義,不正當,可是本身

               能力卻很有限,不是有錢判生的問題,而是說其實我們受到規範的統治、拘束。很幸運
               也很高興,台灣社會一直在改變,多元的價值已經進到立法的體系,多元的價值也慢慢
               的被部分的人接受,所以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已把獵槍這個部分排除。當然,到
               底什麼樣的範疇算是獵槍,這都還有爭議。


                   上面的是刑事案件,我再講一個民事案件。規範很重要,可是光有了規範,也不見
               得解決全部的問題,就如同剛剛有教授提到,以往我們原住民的法治,往往把原住民只
               是定位做一個團體弱勢的階層,所以很多的立法,可能是基於一種給付行政的一種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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