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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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次
                                                      綜合討論





               與會者林淑雅助理教授提問:

                    我覺得今天對我們來說都是一個很大的學習,對於司法執法人員來說,確實是欠缺

               一個法律的規範;對行政部門來說,又覺得法規範規定不夠細緻;對立法者來說,又覺
               得以他們對於族群的理解,在訂出適當規範上有相當的難度,或者是他們即使知道了族
               群真正的所需,又會覺得跟主流的價值變動太大而不可能。似乎每一個環節的工部門都
               面臨一些困境,我想這當中必然有一些可以解套的部分,但是我只想看是不是能用一些
               例子讓大家來思考。比如說我們在談原住民的生態保育的概念。過去我們在所有的林班

               地、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等這些,可能都層層的限制,但是當既有的一些相關法
               令做了一些修正,以及加上原住民族基本法說後,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土地之內,如果
               要從事保育或是資源的利用,都必須要諮詢原住民的同意跟參與。那這件事情在基本法

               裡面作了這樣的規定,對很多行政部門來說,卻以我不知道要怎樣去諮詢在地的原住民
               來搪塞。誰是原住民的代表?範圍在那?主體是誰?因為我不知道,原住民沒有展現主
               體、或是沒有子法,就跳過了這條法律的規定。

                    可是,法官若碰到這樣的狀況,他可裁量的狀況空間又在那裡?以我們整個行政程

               序的決定,工部門的任何一個的行政計劃,或是BOT、學術研究、甚至資源保育、劃定
               特定區,因為基本法具強制性,如果沒有得到在地原住民的同意就不可以實行;如果規
               定如此強烈,政府就不能以上述藉口來迴避這樣的規定。因為它既然已經是程序上面必
               要的要求,那表示說光是這條規定就可以阻擋國家很多的公共工程;也唯有給國家的立
               法者跟行政部門有這樣的壓力,他們才會主動的去探求、了解這個族群。


                    所以,如果我們的司法部門,可以在類似這樣子詮釋既有的法律上面,朝這樣的方
               向去解讀,我相信它會在這三方都具有一個循環的惡性的困境當中跳脫出來;以行政部
               門來說,如果我們真的去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話,就會發現不管在程序或是實體法上

               面,因為給予在地部落一個權力,許多藉口就能被避免,也因而增加某一些有效的資源
               或是公權利下放給在地的部落的效率。這是我剛才從大家的報告當中想到的幾個可能的
               方向,很希望包含主持人在內,都可以對這些事情有更多的回應。




               劉士豪教授回應:

                    林老師提到的問題,實際上我在參與原住民法治的時候已有思考這個問題。我這麼

               講好了,我的解答只能解答一部分,因為21條的諮詢權來講非常大,目前其實有些法律
               可以做而沒有做的,當時本來有考慮說是否明確化,但是討論議案時一直都沒辦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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