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第一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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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像是阿里山區等很多原住民的這些區域,都有一些原住民保留區,其實立法者也
好,或政府也好,他其實已經意識到了我們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給予特別利用他們這
塊區域的特別權利,所以會給予一塊只有原住民才可以使用權利的土地讓他承租。
理論上,我們看立法者已經顧慮到啦,那給原住民的保護夠了吧!給你們專屬的權
利去應用這些山林,讓你可以做一些特別的利用已經很不錯了。結果,過去我曾遇到有
一種租賃契約,欺壓原住民在某些教育比較弱勢,某些漢人就透過放高利貸,使原住民
借了錢還不出來。這些地下錢莊也不要原住民斷腳斷手,而要求他們將本來保留給原住
民的租賃權,以極為不合理的價格轉租出來,可能持有好幾個山頭,各持分三分之一、
四分之一,長達20年的租約才新台幣15萬。可是由於白紙黑字,當這個承租人到法院來
訴請履行租約,法官又能怎麼辦?
講實話,其實規範才是統制的核心所在。如果提供給法官有可以裁量的規範---畢竟
所謂自由心證範圍是沒有那麼廣的---當法官綁手綁腳、充分策走於我們的規範,策走於
我們的判例及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有一些少數的法官,某一個角度充滿良心,在另外
一個角度,卻被司法體系貼標籤列為丙等。
一件事情在多元民主化的社會裡頭,不同的人往往發出來的聲音是不一樣的。我講
那麼多,事實上像這種巡守的機能,如果從我們這種很平庸的漢文化或國外法治來看,
事實上國家的行政本來就此作用。警察本來就有干涉行政,提供本來鄉公所就要有給付
就業的行政功能,為什麼要有成立這個巡守隊?要從根本解決此問題,不須要成立原住
民法庭,也不須要成立什麼特別法,只要有相當自治的立法、行政、司法。當然這並不
容易,需透過逐漸的學習,像剛剛講的,固然要挑戰整個規範的體系非常的困難,透過
不斷的對話就能讓部分法官慢慢學到。
其實我們都認識、了解這些問題所在,也都看到這麼多判決,其實體系內部的人也
很不滿意,最終還是希望能從規範上來解決問題,這是我閱讀還有整天的論文學習之後
的小小心得,在這邊跟大家做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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