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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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制上地方自治及原住民自治之定義與權利 3
2017 年 5 月 26 號,澳洲,為了整個修憲的議題或是原住民的地位有對話的空間,在國會之外呢,
成立了一個原住民議會,他們自己有一個統一發聲的管道,希望跟澳洲政府對話,當然各位可以了解,
原住民的權利,它到底是法律位階還是憲法,那憲法是不是只有入憲的一途,在今年的 5 月 26 號的新聞
報導,在澳洲,有些部族,有些原住民族認為憲法承認原住民族基本權也僅是象徵性的陳述,它只是一
個當這個行政權和司法權於個案適用法律解釋的一個guideline。在澳洲有些部落認為,憲法承認也只是
象徵性的陳述無法帶來實質改變,澳洲政府應該於原住民族簽訂這個條約,明確訂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達
和解,更有主張,澳洲原住民從沒有將主權拱手讓給白人,白人政權在澳洲土地上的合法性不僅具有爭
議,讓原住民的地位,寫在憲法裡面承認原住民的基本權利,這不就是某種程度承認殖民地的合憲地
位,反而因此喪失了原住民主權,接著我們來看我國原住民的權利到底應該怎麼樣發展,重新建構原住
民族與國家關係之原因與途徑,我剛說過,我們現在地方自治雖然有原住民相關的規定,包括我們地方
制度法、選舉罷免法,但是它是放在一個垂直分權的概念,它就是一個分公司附屬單位,派出機關的概
念。但是要了解原住民族問題,不能單單只從民主原則,必須要從所謂的主權,即使現在我們把原住民
族部落當作公法人,可是公法人部分還是解決不了主權問題,還是要回到原點,重新建構原住民族與國
家關係的原因,我們對原住民族文化要肯認,但是我們不能把原住民族地位放在地方自治中垂直分權的
這個概念,我們應該調整為水平分權,就是一個國家跟另外一個主權,原住民族非屬國家自治均質化跟
同質化的垂直分權,地方自治法制是將中央地方治權有均質化的有同質化,比如說同樣是教育,有中央
管的教育、地方管的教育,同樣是交通,有中央的交通、地方的交通,所以它具有治理的均質化、同質
化的特殊的垂直分權,那原住民族應該是維繫國家主權完整下的國家主權的分享,它是分享的概念,主
權的分享而不是一個上下服從的關係,不是國中之國,應該是主權的完整的原住民族水平分權,原住民
族對於土地的關心所發展出的傳統文化、社會組織與部落治理,得以藉由原住民族自治完備賦權與強化
自我認同,換句話說,我們為什麼要重構原住民族,因為原住民族在整個權益爭取,它就是一種從垂直
分權到水平分權,有哪些重構途徑呢,重構的途徑第一種就是,政府宣示與道歉,第二種是,原住民族
基本權入憲,但我剛可以提到,支持者認為,避免原住民族遭受歧視,因為為什麼我們原住民族在這個
憲法基本權裡面,具公權利性質積極要求政府作為,這是支持者的意思,反對者認為,無形中承認殖民
地政權正當性,是原民部落主權的讓步,如果是基本權的話,就會適用憲法第 23 條得以法律限制之,
亦即所謂的法律保留,是這個限制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但這是憲法 23 條的規定,換句話說,它就會
變成第 7 條到 22 條,再加上一個原住民基本權,受到國會保留的影響可以用法律限制,另外一種,第三
種就是所原住民族部落與中華民國簽訂一個「條約」,另外也可以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對於一個原
住民族主權的部分來講,大法官是不是能夠作成解釋,那就要看大法官在這方面的態度了,至於總統蔡
英文有針對道歉宣示,她針對原住民的 2015 年 8 月 1 號原住民族政策議題有三,第一個原住民族自治
的基本元素,包括明確的空間範圍、自治權限以及固有財源,這是政府要努力的方向,蔡總統很清楚原
住民之需求,一個土地,另一個是財政,第二,自治政府的組織架構,要由原住民族與政府對等、充分
協商後才產生,不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第三,「部落公法人」是自治的重要元素,政府會尊重各族的多
元需求、廣泛徵詢不同部落的意見,讓部落成為法律上的實體,持續累積、強化自治的經驗與能力,蔡
總統針對原住民要求土地的空間,亦即傳統領域的議題,傳統領域是自然主權、空間、完整空間範圍,
不是所有權的概念,此外,傳統領域被賦予「諮商同意權」的法律意義,還有整理史料,讓傳統領域在
歷史上的概念、定義與範圍持續研擬,第四,原住民族的土地、部落範圍劃設辦法應該送入立法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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