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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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八屆     原住民族與國家法治研討會論文集



            審查,它雖然是一個法規命令,政府也可以把此一法規命令送到立法院去做審查,最後循序漸進尋求共
            識共同,推動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是為了族群間和解,不是要製造對立;這是一種宣示和道

            歉,她在記者會上向原住民道歉,我有下列結論,第一個是爭端解決機制之性質,它到底是公法性質還
            是私法的性質,照草案爭端解決機制由總統府原住民族自治諮商協議會處理,其為原漢事務協調專責機
            構,若是公法之行政救濟,你一下就把層次拉到總統府原住民族自治諮商協議會處理,解決爭端機制,
            是否合宜,我認為在未來針對這個爭議,要好好設計救濟的管道,否則諮商會的處理,它到底有沒有法

            的拘束力,如果有的話,它是不是應該要設計的一個救濟的管道;另外傳統領域自治區劃定困難,空間
            重疊,在地狹人稠、原漢高度混居交織的臺灣,原漢分權但政府體制並存之體制,具高困難性與排他
            性,無論是傳統領域劃設或成立自治區皆面臨此一問題;再者,我們原住民族希望傳統領域劃分不設限
            於公有土地還包括私有土地,不過從第 2 點和第 5 點,我在研究的過程中,我突然有很 crazy 的想法,
            可不可以我們來劃設網路共和國,就是把這個區域部分用一個虛擬實境,來先去創設一下,看怎麼樣去

            解決這一個問題,因為當我們有這個虛擬實境去面臨這個處理的時候,大家就知道它到底哪個地方是最
            小極限,把沒有爭議的先劃進去,再逐步再來解決,因為我覺得當你的傳統領域進來之後,它的整個的
            土地管轄權、財政權,可以發展它的特色,久了以後,它就會變成一個經濟的實體,所以我覺得,可以
            嘗試用網路虛擬實境的部分推演;另外,人權是不是要入憲,我覺得不因為憲法規定了,馬上權利就實

            現了,而是政府正式宣布與道歉,我比較認為採條約的方式是最好方式,例如先針對文化、教育、經
            濟,最後才針對傳統領域簽定條約,這也是我從澳洲和加拿大推動的經驗來看,用條約的方式來訂定,
            這是個可以逐步來解決原住民族的整個的這個主權的爭議,最後,我認為原住民族應該建立原民統一的
            發聲管道,原住民族本身就是要有一個經常的一個平台,大家能夠做溝通的平台,這溝通的平台一個很
            重要的就是說,一個方面集結共識,另外,它扮演一個公共、共同的討論的交換意見的平台,原住民族

            的議題,就像超馬國際馬拉松,爭取權益是世代的,是超世紀的,也是國際性的,透過國際的經驗,國
            際交流,能夠找出比較符合我們原住民族自治的一個領域,受到尊重、文化、傳統都有一定的這個發
            展,感謝各位聆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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