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第八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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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原住民自治之途徑:初探普通法系國家之實踐 1
各國原住民自治之途徑:
初探普通法系國家之實踐
范秀羽 *
摘 要
以探究原住民自治權在國際上之實踐為出發點,本文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首付表決時之四個
反對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為對象,介紹此四個同具英國殖民移墾歷史之普通法系國家,在
原住民自決權之保障與詮釋上採取遲疑保留態度之歷史原由,並以承認原住民族部落主權之美國為比較
法制之主要對象,比較此四國於原住民自治途徑發展上之異同,並以自治模式、自理模式與共理模式等
加以分析,評析各途徑底下對原住民自治之長遠成敗影響究竟可能產生何等影響,同時藉此點出自由主
義式民主憲政國家本於平等主義價值及個人主義權利觀,在面對原住民自治問題所可能存在之共通難題
為何。
壹、前言:原住民自治遲滯的四個人權大國
原住民之自治始於原住民族自決權利之保障。原住民之自決權利之定義、以及自決權利與原住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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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之緊密關聯,可徵諸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第 3 條及第 4 條之規定,其明文如下,可資參照:
「第 3 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基於此一權利,渠等得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並自由
地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Article 3: Indigenous peoples have the right to self-
determination. By virtue of that right they freely determine their political status and freely pursue
their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第 4 條: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關於其內部和在地事務的事項上,以及為資助自治業
務運作之經費籌措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Article 4: Indigenous peoples, in exercising their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have the right to autonomy or self-government in matters relating to
their internal and local affairs, as well as ways and means for financing their autonomous functions.)」
* 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J.S.D.)。本文尚在撰寫修改中,歡迎
各位先進來信指教批評:hsiuyufancu.edu.tw.
1 雖然聯合國中文版本之標題為「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然而本文為與國內學術及實務討論接軌,凡關
於此一宣言,均採用英文版本再翻譯回中文,以簡省慣用語辨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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