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原住民族文獻第9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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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轄的數字,在陸續其他各文獻記載也不盡相同,如:雍正2年(1724),福建台
                灣鎮總兵等人奏摺提到南路招撫以卑南覓社為首為六十五社(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72:23)。巡臺禦史禪濟布奏生番歸化日眾摺,卻說是六十六社(ibid.: 19)。
                    雖說記錄中的番社名,離七十二社還差距甚遠,筆者推斷後山「七十二社」,

                應是當時民間口碑盛行之說法。如:雍正2年(1724),福建巡撫黃國材奏摺,據
                臺廈道吳昌祚等報稱:「鳳山縣南路山前生番有歷歷社等五社、諸羅縣北路山前
                生番有本祿社等四社,又鳳山縣山後傀儡生番有八里罔社等六十五社。」(ibid.:
                23)。唐贊袞《臺陽見聞錄》與朱仕玠《小琉球漫誌》,分別記載「鳳山相傳

                七十二社」,「卑南覓山生番六十五社」,也未曾見記載各社名稱(唐贊袞 1958:
                185)。朱仕玠《小琉球漫誌》更是認為生番的居住地難以查證,七十二社指的是
                鳳山縣所轄,卑南覓所轄的六十五社(朱仕玠 1957:80-81)。乾隆6年(1741)劉
                良璧《重修福建臺灣府志》記載鳳山縣直接敘明:「凡六十五社,即卑南覓七十二
                社地。」(劉良璧 1961:81)。

                    為何番社數有如此的差距?推測原因:一、可能在於計算的基準不同。如:康
                熙56年,《諸羅縣志》如此定義熟番:「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
                曰野番」(周鍾瑄 1962:154),也就是說番社的歸化是否,也可能影響統計番社
                數量。二、「七十二社」僅是個形容番社數量的統稱。明鄭時期並不太注重東部的

                開發,未曾設官治理東部地區。對於東部的經營,大抵沿襲荷蘭人方式令其自治。
                當時記載南部改隸四十六社,以卑南覓為主的四十六社皆臣服,也有「卑南覓」繳
                納社銀的紀錄。1685至1737年,社餉改為定額,《臺灣府志》記載「卑南覓社徵銀
                六十八兩七徵九分六釐」(高拱乾 1960:134)。後來記錄指稱「臺東者,鳳山後
                山之東,清乾隆時七十二社番地,歲納餉六十九兩,時閉時通,視同棄壤,志所謂

                卑南覓也。」(洪棄生 1959:23)。也就是說清代的卑南覓社是賦稅單位,對於所
                轄番社數量並不影響賦稅金額。
                    從上述眾多文獻後山番社的數量,「七十二社」可能僅是個統稱,在口耳相
                傳、語言轉譯缺乏文字記錄下,至今尚無法得知是否確實有七十二社的存在。那為

                何後山的番社數都「說」是「七十二」?數字七十二跟中國古社會生活有著密切關
                連的關係,並常常象徵至多至極之意(楊希枚 1974:19-34)。如:《史記孔子世
                家》介紹弟子三千,身通六藝的賢人有七十二人,曹操死後有七十二疑塚之說;人
                們都知道孫悟空會七十二變;古人還將一年365天劃分成七十二候。道教將中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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