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1 - 112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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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 「請問您的最高學歷?」:指持有正規學校畢業證書、學位或同等資格之最
高學歷。
A5. 「請問您需不需要負責家計?」:本問項所謂「負責家計」是指家中的各項
開銷,其經濟來源由誰來支付。如受查者需要負責家計,應再就其為主要家
計負責人或次要(輔助)家計負責人,從 1 或 2 項擇其一項圈內註記。
A6. 「請問您所屬的族別?」:
1. 目前臺灣地區之山地及平地原住民族別,概分為阿美族、泰雅族、排灣
族、魯凱族、布農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卑南族、鄒族(或稱曹
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
卡那卡那富族等十六族。另有分支自成一族者,則請歸入「17 其他」,
並於後面橫線上註明其族別。
2. 若受查者具原住民身分,但是並未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政府相關單位登
記者,請填「17 其他」,但如果受查者明白自己所屬族別仍應歸入各族
內。
A7. 「請問您現在的婚姻狀況?」:本題針對受訪者現在婚姻情況,請擇下列情
形之一勾選。
1. 「未婚」:指從未結婚或從未與人同居者,已「訂婚」而從未結婚或同居
者仍屬「未婚」。
2. 「有配偶(含與人同居)」:「有配偶」指已正式結婚,而婚姻關係繼續者
(包括有配偶,但因職業上、身體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同居之義務者)。
未婚之男女而有夫妻共同生活之行為者(包括妾)為同居。
3. 「離婚、分居」:離婚係指雖曾正式結婚,但目前已經正式脫離夫妻關
係者,或雖未正式離婚,但在事實上因感情不睦而分居者,或曾與人同
居,但目前已經不再同居而不復履行夫妻之共同生活者。
4. 「喪偶」:喪偶者係指夫妻之一方業經死亡,目前尚未再婚或與人同居
者,或同居人之一方已經死亡,目前尚未結婚或尚未與人同居者。一人
具兩種以上狀況者,按有配偶同居、離婚分居、喪偶、未婚之優先次序
定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情況不明者,應由受查者自行認定。
A8. 「請問您目前配偶所屬的族別?」:
1. 若受查者配偶為原住民,請依受查者配偶所屬族別勾選答案 1-17。
附 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