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112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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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請問您在資料標準週有沒有做任何有酬或無酬家屬的工作」(指幫同戶長
                         或其他家屬從事營利工作,每週在十五小時以上,而不支領薪資之就業者):

                         此題是針對 B1-1 回答「求學及準備升學」、「料理家務」、「高齡、身心障礙」、
                         「賦閒」、「傷病」及「其他」者。

                           1.有利用課餘、假期、農閒或家事餘暇工作
                           2.有從事某種工作                                            (勾選 1-2 者續問 B3)
                           3.有工作而未做                                                        (跳問 B4)

                           4.沒有做任何工作                                                      (續問 B2-1)

                   B2-1.     「請問您過去四周(1 個月)內,有沒有去找工作(含登記求職)或已找

                         工作在等待結果?」:回答有者(跳問 D1);回答沒有者(跳問 E1)

                   B3.  「請問資料標準週您實際工作幾小時?」:


                             為明瞭資料標準週七天內之工作時數,查填時應就「主要工作」與「其

                             他所有工作」兩部分,分別查填其工作時數。訪問員請計算受訪者主要
                             與次要工作合計時數,作為後續問題跳題依據。若主要與次要工作合

                             計工作時數不足 35 小時,續問 B3-1,餘跳問 B6。

                             有關從事兩種以上工作者之主要、次要工作區分方法:


                             1.  以時間較長者為主要工作,其餘為其他所有工作。

                             2.  兩項工作時數相等,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屬工作為其他

                                 所有工作。


                             3.  當兩項工作時數均未達 15 小時,以有酬工作為主要工作;無酬家
                                 屬工作為次要工作。


                                 【範例】
                                     農夫:其工作時數受天候之季節性因素影響極大,致每週工
                                       作時數不定。

                                     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例如營建工或家庭代
                                       工,雖其為不同雇主工作,但若均從事於同一工作性質之工
                                       作時,其工作時數應予以合併計算。

                                     自雇身分者:例如自營麵攤業主、計程車司機等,其工作時
                                       數可任由其自行安排而不受約束,則由受查者以其當初選擇

                                       該項工作之情形





                                                          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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