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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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8 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基本調查問卷填表說明



                   一、一般注意事項



                   (一)本調查以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

                          戶,戶內年滿15歲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

                          民間人口為對象,不包括監管人口及失蹤人口。



                       ※凡在資料標準週(108年12月15日至108年12月21日)最後一天,受查戶之

                       戶口名簿上年滿15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人口,均列為調查對象。但有以下

                       情形,依下列規定:


                        1.  凡資料標準週最後一天,受查戶之戶口名簿上雖有下列人口,不進行
                             調查,惟須於問卷備註欄註明:


                                   赴國外仍保留戶籍,但離境時間超過二年者。
                                   死亡尚未除籍者。


                        2.  資料標準週最後一天,受查戶之戶口名簿上有下列特殊情形人口,仍
                             須調查:

                                   漁民、船員或各機構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雖其離境時間超過
                                    二年。

                                   因就學或其他原因而「寄籍」,不與此戶共同生活者,仍應調
                                    查。

                                   戶籍在此,但不居住在此,也不是寄籍者,必須訪問。


                        3.  戶籍不在、但戶內有不在戶口名簿上的共同居住人口,不需訪問。

                        4.  現役軍人:包含職業軍人或正服兵役之人口,不需調查。但不包括受

                             三個月以下短期徵召或軍事訓練者,亦不包括退役、軍職外調、或軍
                             事機關、學校聘僱之人員。


                        5.  下列人員B1問項以後不予調查:
                          (1)  監管人口:受監禁羈押、管訓或感化教育之人口。

                          (2)  失蹤人口:出走已久下落不明一年以上或已登記報案為失蹤人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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