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108年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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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108 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基本調查問卷填表說明
一、一般注意事項
(一)本調查以臺灣地區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
戶,戶內年滿15歲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
民間人口為對象,不包括監管人口及失蹤人口。
※凡在資料標準週(108年12月15日至108年12月21日)最後一天,受查戶之
戶口名簿上年滿15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人口,均列為調查對象。但有以下
情形,依下列規定:
1. 凡資料標準週最後一天,受查戶之戶口名簿上雖有下列人口,不進行
調查,惟須於問卷備註欄註明:
赴國外仍保留戶籍,但離境時間超過二年者。
死亡尚未除籍者。
2. 資料標準週最後一天,受查戶之戶口名簿上有下列特殊情形人口,仍
須調查:
漁民、船員或各機構派駐國外之工作人員,雖其離境時間超過
二年。
因就學或其他原因而「寄籍」,不與此戶共同生活者,仍應調
查。
戶籍在此,但不居住在此,也不是寄籍者,必須訪問。
3. 戶籍不在、但戶內有不在戶口名簿上的共同居住人口,不需訪問。
4. 現役軍人:包含職業軍人或正服兵役之人口,不需調查。但不包括受
三個月以下短期徵召或軍事訓練者,亦不包括退役、軍職外調、或軍
事機關、學校聘僱之人員。
5. 下列人員B1問項以後不予調查:
(1) 監管人口:受監禁羈押、管訓或感化教育之人口。
(2) 失蹤人口:出走已久下落不明一年以上或已登記報案為失蹤人口者。

